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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职业技术学院考试管理制度
2019-05-14 10:29  

汉中职业技术学院考试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考试是督促学生全面系统地复习、掌握所学课程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重要手段,是反映教师教学质量和学生学习成果的重要渠道,也是检查和分析教学效果的重要环节。加强考试管理,保证良好的考试秩序和氛围,对提高教学质量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进一步规范考试管理,端正考风,促进教风和学风建设,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我院组织的全日制在校生的一切考试。

二章 考试组织

第三条学院各级领导和全体教职员工要高度重视考试的组织与管理工作。学院成立由主管教学的副院长为组长,院长办公室、教务科研处、学生处、后保处和各教学系(部)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考试工作协调组,全面负责学院全日制在校生考试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对意外突发情况的应急处理进行决策。学院从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学院考试巡视组,负责检查考试工作和处理考试的有关事务。

第四条教务科研处工作(一)负责组织、安排上级教育考试部门的考试以及校内期末考试、补考及毕业清考工作。要在考前一周做好相关的考试安排,及时通知相关学生、监考和巡视人员,同时应将考试安排表报主管教学副院长审核。考试安排一经公布,原则上不得更改。

(二)考试前一周,教务科研处做好期末考试试卷、答题卡、试卷袋的印制工作,组织系部完成试卷的分拣、装订、装袋工作,同时准备好草稿纸、考场记录表、考生签到表、考场规则、监考人员守则、监考证等考试用品。

(三)每个考场一般安排两名监考教师,任课教师原则上不得担任其授课课程考试的监考任务。

(四)考试按单人单桌或不同专业、不同科目交叉就座安排。考试期间,用作考场的教室应将前后门打开,教室窗口不准拉上窗帘或用其它物品遮挡,以便检查。

第五条系(部)工作 (一)各系(部)主任参与学院考试巡视组工作,系办工作人员参与考试考务工作。

(二)考试前一周各系(部)召开教师大会、学生大会或班会,层层动员,认真学习有关规章制度,统一认识,规范行为,进行诚信考试教育,强调考试纪律。

第六条其它部门工作 (一)在教学楼周边处悬挂有关考风考纪横幅标语,警示学生讲诚信、拒舞弊,营造诚信光荣、作弊可耻的舆论氛围。

(二)考试前,各班级要安排人员将作为考场的教室地面、抽屉、桌面、黑板彻底清扫干净;考试期间,要安排值日生,以保持考场的清洁。要作好各项后勤保障工作,以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考试前,做好相关实践室设备仪器的检查、维修工作,使相关的实践考核顺利进行。

(四)学工处召开各系学生工作负责人、辅导员、班主任及学生干部大会进行安排部署,并明确工作要求和责任。

第三章 命题与制卷

第七条命题是做好考试工作的关键。试题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到能否正确反映学生的学习成绩。教师应通过命题,达到引导学生刻苦学习和检查学生掌握、理解、运用所学知识情况的目的。考试命题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命题是提高考试效度和信度的基础。教师应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结合学生的实际情况拟定试题。试题覆盖面要宽,题型要多样化,体现专业特点。

(二)命题范围可延伸到教材之外,但必须是教师讲授过或指定阅读过的内容,且此类试题须控制在10%左右。

(三)试题应以考核学生对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掌握情况为重点,也应有一定量的综合性和灵活性试题,以便考核学生的实际应用能力和水平。不得出偏题、怪题,试题份量和难易度要适中,具体要求为:考试课程要保证大多数学生有90分钟以上答题的题量,试题的难、中、易比例大抵为1∶6∶3。命题的同时要制定出评分标准和参考答案。试题拟定之后,任课教师应该试做,以检验试题的难易度及份量,发现问题及时修正。

(四)命题要使试卷的及格分数水平体现出教学的基本要求,力求在采用该试卷后,学生的试卷成绩能够呈现正态分布。

(五)命题工作要求至少在考试开始前15天完成。

第八条命题与制卷的具体要求 (一)命题教师由教研室按《学院教育教学工作规范》的要求指派。有试卷(试题)库的课程应采用试卷(试题)库的试题。

(二)每门课程要同时出A、B两套试题及参考答案或评分标准。两套试题的题量和难度要大体相当,雷同内容不得超过20%,也不得与往年的试题相同。口试和实践操作课也按要求统一出卷、并且制订详细的课程考核方案及评分标准。

(三)试题中要注明各题的答题要求和分值(大小题都要注明)。

(四)同一课程同一教材同一周课时同一类别(考试或考查)原则上使用相同的试卷,由教研室组织统一命题;

(五)考查课一般为60或90分钟试卷题量,考试课为120分钟试卷题量。

(六)如开卷考,需要在试卷上注明,并提前通知学生。

(七)试卷采用统一格式:

1.期末试卷A卷、 B卷、答题纸、参考答案统一用标准格式,标准格式的样本在学院教务科研处网站下载;

2.试卷注明第几学年第几学期、使用专业或班级、课程名称(与人才培养方案一致,人才培养方案、课程编码在学院教务科研处网站下载)、期末考试(查)A(B)卷等字样;

3.试卷统一用A4纸张打印,具体页面设置如下:页边距上下为2厘米、左为3厘米、右为2.5厘米,页码(页脚)采用1、 2、 3……并居中,其它采用默认设置。为便于印刷和装订,页数最好是偶数页。

4.分数汇总栏的题号数与实际题号数一致;

5.字体与段落:试卷正文字体,每大题标题使用小四号黑体,其余采用小四号宋体,行间距可以根据正文内容自行调节(填空题可考虑使用1.25倍行距);

6.试卷卷面总分为100分,每大题标题后说明本题分数分配和本大题总分;

7.参考答案格式基本上同试卷格式,在试卷格式上需增加参考答案字样、删除系别、班级、姓名、学号一行和分数汇总栏。简答题、问答题、论述题、作文等需在参考答案上注明评分标准。

8.如有答题纸,格式基本上同试卷格式,在试卷格式上需增加答题纸字样。

第九条试卷审核、存档(一)命题结束后,命卷教师务须认真校对,填写命题审批表,由教研室主任对题量、题型种类等进行审核签字,系(部)主任审批签字。各系(部)教学干事在规定时间内将本系(部)所有命题审批表、纸质试卷及其电子稿收齐一并送交教务科研处审批,对不规范试卷退回到系部及命题教师。教务科研处在A、B卷中任抽一套作考试用,另一套作备用。

(二)电子稿务须存档,命题教师以“教师姓名+课程名”为名建立一个试卷存放的文件夹,试卷和答案要分开存档,文件名分别是“课程名A卷”、 “课程名A卷参考答案” “课程名B卷” “课程名B卷参考答案”。

(三)试卷的印刷一律由教务科研处文印室负责,试卷的送印、分拣、装订、装袋等工作由教务科研处组织系部完成。试卷印制完后,教务科研处应及时将试题原件及电子稿存档。

第十条试卷安全保密 参与命题、审题、印刷、装订、密封、分装和保管试题、试卷的教师、干部和职工必须严格做好试题的安全保密工作。任课教师不得为学生划分复习范围、列重点。试题不宜存储于QQ群共享的临时存储区上。试卷印刷完毕后的底版连同废卷要及时销毁,防止泄、漏题。凡有涉嫌泄密者,一经查实,依照《汉中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处理。

第四章 考试方式、阅卷、成绩评定

第十一条考试方式(一)考试、考查科目,以人才培养方案设置的为准。

(二)考试方式有笔试、口试、闭卷考试、开卷考试、实验操作、完成作品等,根据课程性质,采取不同方式进行。笔试考试一般应闭卷测试。不采取笔试考试方式的课程必须由任课教师提出,填写《课程期末提前考试及其他方式考核申请表》,经教研室主任批准,系(部)主管教学领导同意签字后,到教务科研处备案。语言实践课一般采取笔试、口试相结合的方式;实训实习课程须进行实训实习操作考试。

(三)课程期末考试一律安排在期末的最后两周内进行,考查课程及实训实习课、体育课等原则上应安排在期末考试前一周内进行。

第十二条阅卷(一)凡是进行笔试(含期末考试、正常补考、毕业清考)的科目,各教学系(部)领导要在考试前组织、安排好有关考试科目的阅卷人员,阅卷人员应在教务科研处规定的时间范围内领取已考试卷进行阅卷。阅卷工作必须在所有考试科目结束后三天内完成。

(二)阅卷过程中,阅卷教师要严格按照参考答案批改试卷,根据答案赋予每题应得分值,不得随意增加、克扣分数。阅卷一律使用红色字迹钢笔或红色字迹签字笔。

试卷记分要科学规范,要有明确的得分。

1.得分:明确在各大题首左边标示“正分”;

2.卷头分数汇总栏登记大题得分和卷面总分。

若试卷评阅有误,需更改的,更正人须在更改处签名,签名不得使用铅笔。

(三)阅卷结束后,根据期末成绩并按学生原始班级进行课程考试质量分析,填写《试卷质量分析表》。

(四)各系(部)领导要严肃认真地做好试卷的评阅工作,教务科研处有权随机抽查。

第十三条成绩登记及存档(一)成绩登记表上的所有分数一律用黑色签字笔填写,并由任课教师签名,用计算机打印的任课教师也要有签名。

(二)成绩登记表上的分数一律采用百分制,包括平时、期末、总评,最后的总评成绩不要出现小数点,如出现小数点须进行四舍五入处理。总评成绩由期末考试成绩与平时成绩两部分按比例计算生成,所占比例分别为70%和30%。平时成绩主要以学生平时上课出勤率、课堂发言、课外作业、平时测验、完成实验实训实习情况及技能技术掌握情况综合评定。

(三)登记的分数如有改动,任课教师须在改动处签名。

(四)成绩登记表一经上报教务科研处,任何人不得改动。特殊情况要求重新认定成绩的,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述,任课教师填报《课程成绩更改申请单》(在学院教务科研处网站下载),经课程所在系的主管领导、教务科研处批准,由课程所属教研室主任、任课教师和学生所在系教学干事共同复查试卷核实。确须改动成绩的,任课教师须在原上报的成绩登记表上改动并在改动处签名。

(五)任课教师须在考试结束后三天内,把试卷袋(含按学号顺序排列的学生试卷、试卷质量分析表、学生成绩登记表一式二份)交回开课系存档。开课系须在所有考试结束后一周内,按规定方式录入、汇总、存储学生成绩,并报送教务科研处。

(六)毕业生成绩单制作须采用统一模板(在学院教务科研处网站下载),成绩单成绩应完整,除反映学生校内考试成绩外还须反映实习成绩。实习成绩采用四级制(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记载。毕业生成绩单由各教学系打印,一式两份(一份装入学生学籍档案、一份由系上留存),盖系章,报教务科研处审核后盖教务科研处章。

第五章 学生考试资格的认定

第十四条已注册的我院在校全日制学生,按计划修读某一门课程、完成该课程学习任务,经认定即获得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

第十五条学生修完一门课程后,任课教师应在每学期期末考试前两周,根据学生的出勤、作业、课堂讨论、实验和其它与本课程有关的学习活动情况来判定其是否具备考试资格。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任课教师应取消该生考试资格:

(一)缺课时数累计超过本学期该课程教学总时数的三分之一及其以上的;

(二)缺做实训、实习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教学总时数达三分之一或者实训、实习考核不合格的(仅限于有实训、实习的课程);

取消学生考试资格,任课教师须报学生所在系和教务科研处备案,且在考前通知学生本人。未取得某门课程考试资格的学生,该门课程按旷考对待,只能参加毕业前的清考。

第十六条学生期末考试、学期补考、毕业清考不合格,按照《汉中职业技术学院学籍学历管理制度》相关规定给予留级、劝退、结业处理。

第六章 缓考 、补考

第十七条缓考(一)每个学生每学期修读的课程原则上必须参加考核(修读的课程是考试科目或考查科目,按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如有特殊情况,学生可以不参加修读学期当次的考核,而在今后学生认为恰当的时间参加其它次的考核,但学生须书面提出缓考申请,经任课教师、班主任签字、系领导批准后,到教务科研处备案。之后,若要参加该门课程考核者,须在该门课程考核前两周向教务科研处申请。经考核后,其成绩按正常考核记载。

(二)因伤、病要求缓考的学生,须在考前三天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出具有效证明(伤、病假必须有学院指定医院开具证明),经班主任或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所在系主管主任批准后报教务科研处备案。除急病和特殊情况外,一律不得在考后才办理缓考手续。

(三)同一门课程只能缓考一次,一学期最多只能缓考两门(病假除外)。缓考课程不单独组织考试,缓考者原则上在下一学期开学初同一课程的补考时参加考试,或在下一年级相同课程进行考试时参加考试。

(四)学生无特殊原因提出缓考要求,任课教师或班主任可拒绝签字;若不获准缓考而无故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处理。

(五)缓考成绩按考试的卷面成绩记载。

第十八条补考(一)课程考试不及格者须参加补考,补考不及格者,须参加毕业前的清考。

(二)凡考试作弊、旷考、考试不交卷、违反考场纪律者,均不予以正常补考。

(三)各课程补考试题的难度、评分标准应与期终考试要求一致。

(四)各课程补考成绩的评定以卷面成绩为依据,不再参考平时成绩。补考成绩应如实记载并标注“补”。补考成绩合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如补考缺考的按缺考记载成绩。

(五)补考时间一般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进行,学生补考必须在全院统一指定的时间内进行。逾期补考一律无效(经教务科研处批准除外)。补考课程的成绩在记入学籍档案时,应将考试不及格的成绩和补考的成绩同时记录。

(六)各课程补考的有关考务工作(试卷印制,考试具体时间、地点、监考员、评卷等工作)由教务科研处和课程教学所在系(部)具体负责。教务科研处应在该门课程开考前5天向学生公布考试的具体时间、地点。

(七)凡无故不参加补考或在补考中有作弊行为者,取消其在校期间该门课程的重修学习或毕业前的清考资格。

(八)正常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允许毕业前清考(以下简称“清考”)一次,清考一般安排在每年4、5月份进行。凡因违纪、作弊等原因取消正常补考资格的学生,须由学生本人递交参加清考书面申请,经班主任、所在系负责人、任课教师以及教务科研处负责人批准后,方取得清考资格。清考的考务安排以及补考手续的办理办法,分别按第9、第11条的规定执行。

(九)正常补考以及清考的考试要求按期末考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考场规则

第十九条考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在考试前十分钟凭学生证或身份证进入考场,开考15分钟后不得入场;考试时间过半方可离开考场。

第二十条考生进入考场,除开卷考试的科目外,只准携带考试必须的文具用品。已带入考场的书籍、纸张、笔记本及其它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在考试清场时必须统一存放在讲台上。必须将手机(或任何可对外联系的电子产品)关闭并放在讲台上,在考试过程中如发现考生携带手机,将取消其考试资格。

第二十一条考生进入考场后按学号及前后“M”形顺序面向教室前方就座,并将有效证件放在课桌左上角,以便监考人员查对。只能在试卷规定的地方认真、清楚填写自己的班级、姓名、学号等信息,不得在其他任何地方做任何标记。

第二十二条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开始答题。

第二十三条考生须用蓝、黑等颜色字迹的钢笔、圆珠笔书写答题,用红笔、铅笔答题,不予评分。

第二十四条题目答案必须写在试卷、答题纸或答题卡密封线外规定的地方。

第二十五条考场内须保持安静,考生不得随意离开自己的座位,不得吸烟,不准喧哗,不准在考场外逗留。如发现有舞弊行为,考生将受到处分,相应课程的考试成绩作零分处理。

第二十六条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规则,不准冒名顶替。考试时,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偷看、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如发现有舞弊行为,考生将受到处分,相应课程的考试成绩作零分处理。

第二十七条遇到试卷字迹不清、卷面缺损、污染等问题,考生须先举手,得到允许后方可提问。

第二十八条在考试进行期间,非本考场监考人员(主考、巡视员除外)一律不得进入考场,并注意保持考场的整齐、清洁。

第二十九条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须立即停笔,将答卷反扣在桌上,待监考老师将答卷收齐后,起立、依次退场,不准在试场内逗留。

第三十条考试进行中考生原则上不得中途离场,确因特殊原因需要离场时,须有监考人员或其他考务人员陪同。

第八章 监考人员守则

第三十一条监考人员必须以高度的责任感做好考场的组织、监督、检查工作,严格维护考场纪律、制止违纪作弊行为,确保考试公正、顺利地进行。

第三十二条开考前监考老师须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前20分钟到考务办公室签领监考证、试卷、草稿纸、考试用品等,并当场检查试卷袋密封口是否完好;

(二)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检查、清理考场,收缴违禁物品;

(三)查验考生的有关证件、对号入座,并要求考生在《考生签到表》上签名登记。

(四)宣读《考场规则》(本制度第七章)和《考试违纪处理规定》(本制度第九章),本条仅限于第一场考试;

(五)分发试卷、草稿纸及其它考试用品;

第三十三条考试进行期间监考人员须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妥善解决试场内缺卷或试题漏印、字迹不清、试卷有破损等问题,保证考试顺利进行;

(二)密切注视考场情况,预防违纪行为发生;

(三)制止、记录并按本制度第九章的规定处理作弊行为;

(四)考生因特殊情况需要中途离场时,陪同或安排其他考务人员陪同考生离场;

(五)开考二十分钟后在《考场记录表》和试卷袋上登记缺考考生的学号和姓名并禁止迟到考生入场。

第三十四条监考人员有下列行为将按《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规定》处理:

(一)监考迟到、不服从安排监考而不监考者、未经教务科研处同意擅自调换监考;

(二)监考时吸烟、看书、看报、打瞌睡、聊天、擅自离开岗位;

(三)利用监考工作之便,提示或暗示考生答卷,指使、纵容学生舞弊或为学生舞弊提供条件;

(四)擅自将试卷带出或传出考场外;

(五)擅自变动学生答卷时间;

(六)损坏学生答卷,诬陷、打击、报复学生,偷换、涂改学生答卷。

第三十五条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须履行以下职责:

(一)收集考生试卷,按学号顺序整理好试卷,核对无误后装入试卷袋。

(二)填写好《考场记录表》和试卷袋封面内容并签名。

(三)将试卷袋(含学生试卷)、考场记录表、考生签到表、监考证立即交回考务办公室,口头汇报考场情况,协助教务科研处处理有关舞弊事件。

第九章 考试违纪处理

第三十六条在考试过程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

(一)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或不按指定位置就座的;

(二)携带禁止带入考场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互借文具的;

(五)有其他扰乱考场秩序情节轻微的。

第三十七条 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二)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三)擅自将试卷、答卷带出考场的;

(四)在试卷或答卷上标记特殊信息的;

(五)在开卷考试中借用其他学生的书籍、笔记、资料等物品的;

(六)未经允许使用电子辞典、有记忆功能的计算器等物品的。

第三十八条 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一)在闭卷考试中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闭卷考试中翻看书籍、笔记、资料,传、接与考试课程有关的信息、资料或物品的;

(四)借故到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内容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的;

(五)在考试过程中强拿他人试卷的;

(六)在课桌、墙面等地方书写与考试有关内容的。

第三十九条 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请人代考或替人考试的;

(二)组织作弊或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三)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的;

(四)故意销毁违纪证据的;

(五)在校期间因违反考试纪律受到处分,再次违反考试纪律的;

(六)盗窃试卷的。

第四十条 其他被认定为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参照上述条款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章 违纪处理程序

第四十一条 违纪行为以监考人员认定为准,必要时应组织调查核实。被举报者,通过教务部门和相关系(部)组织调查后,以认定的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为依据。

第四十二条 对违纪学生,监考人员应终止其考试,收回其试卷,并在试卷上注明“违纪”字样,令其退出考场。同时将当事人姓名、学号、违纪主要情节在《考场记录表》中如实记录或写成书面材料,并签名。

第四十三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立即将《考场记录表》、违纪学生的试卷及证据上报教务科研处。

第四十四条 总监考(或巡考人员)发现学生违反考试纪律,可直接将学生违纪情况通告学生所在系的负责人及教务部门,同时向考场监考人员说明情况,由监考人员按上述办法处理。

第四十五条 教师在阅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违纪问题,应及时书面(连同物证)报告教务科研处。

第四十六条 学生所在系应及时对学生违纪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复核,听取违纪学生的陈述和申辩,要求违纪学生做出书面检查,并根据本办法即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教务科研处审核决定。

第四十七条 受纪律处分者的相应科目考试成绩以零分计。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者的相应科目,在其成绩单上注明“违纪”字样,并不得参加学院组织的正常补考。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经学院同意,可参加该课程的毕业清考。

第四十八条 考试违纪需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由教务科研处提供作弊事实材料,由学生工作处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学院批准。违纪处分结果由教务科研处、学生工作处向全院通报,并存入学生个人档案。对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九条 受处理或处分学生所在系收到处理或处分文件后,应及时送达被处理或处分学生本人和家长,并由其签收,同时做好受处理或处分学生的思想工作。

第五十条 学生对学院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诉,由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公布复查结果,由学生所在系告知学生本人和家长。

第五十一条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在离校前,应按学院有关规定办理离校手续。

第五十二条 学生以考试违纪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一经发现,学院将宣布其成绩无效,并对作弊的当事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教务科研处,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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