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职院发〔2018〕118号
汉中职业技术学院专业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专业建设是学院教学基本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规范和加强学院专业建设与管理工作,促进学院专业体系建设、加快专业结构调整与优化、突出专业内涵、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高学院整体办学水平与办学效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教职成〔2015〕10号)、教育部《高等职业教育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15-2018年)》和《汉中职业技术学院“十三五”改革和发展规划(2016-2020)》,结合我院发展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建设是高等职业院校内涵建设的核心和办学特色、办学水平的集中体现,是教学改革的切入点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关键,对学院改革与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
第三条 专业建设要坚持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变革以及社会公共服务的需要,特别是适应我省及陕甘川鄂毗邻地区各行业对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需要,适应学生全面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 专业建设应按照行业、企业、职业岗位(群)的实际要求进行设置、调整和建设,坚持优化专业结构和提高专业质量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专业建设总体目标,重点扶持和建设人才培养水平高、师资力量强、教学质量高、教学基础条件好、社会适应面广、具有行业特色和社会效益的优势专业(群)和特色专业(群)。
第六条 专业建设要以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为切入点,以课程建设为核心,以加强教学基本条件建设为保障,切实提高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章 专业设置条件及程序
第七条 专业设置基本条件
专业设置应符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要求;
(一)符合学院发展规划和专业建设总体目标,年招生人数一般不少于40人;
(二)新增设专业原则上应紧密围绕经济社会和产业发展实际需求,注重结合学院自身办学定位、特色及优势,与学院已设专业之间具有相互支撑关系,具有相应行业支撑和依托,并具有一定的专业特色和优势;
(三)有详实的专业设置可行性报告;
(四)有科学、规范、完整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五)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和教学辅助人员,且“双师型”教师应具有一定比例;
(六)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和校舍、仪器设备、实习实训场所、图书资料等办学条件;
(七)有保障开设本专业可持续发展的规划和相关制度。
第八条 新增设专业申报程序
(一)根据国家和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产业结构调整与转型升级和技术发展需求,学院制订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为调整专业布局、优化专业结构提供依据;
(二)根据学院发展规划和专业建设总体目标,教务科研处与相关系(部)会商后,提出专业调整和新增设专业方案,报学院专业建设委员会研究审议并经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后,以任务书方式下达相关系(部);
(三)系(部)根据任务目标,在相关专业建设委员会指导下,做好行业、企业、就业市场调研,做好人才需求分析和预测;完成专业人才需求调研及专业设置必要性、可行性论证报告;拟订新增设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相关教学文件,撰写专业申请报告,填写专业申请表,准备相关申报材料;
(四)教务科研处审核新增设专业申报材料,并组织相关行业、企业、教学、课程专家论证;
(五)系(部)根据专家论证意见修改、补充专业申报材料,报送教务科研处及学院领导审核;
(六)学院向省教育厅报送专业申报材料。
第九条 对原有专业进行调整或将其改建为新专业或新增专业方向时,应符合专业设置的基本条件,申报程序同上。
第三章 专业建设目标与主要内容
第十条 专业建设目标:根据《汉中职业技术学院“十三五”专业改革和发展规划(2016-2020)》,结合省级示范院校建设工作,力争在十三五末,建成1个国家级示范专业、3个省级一流专业、4个院级一流建设专业、6个院级一流培育专业以及3-5个发展前景好的新专业。
第十一条 专业建设主要内容:
(一)根据学院的办学定位和特色、服务方向、办学条件和发展需要,深入调研,科学论证,制定学校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
(二)在汉中职业教育集团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三会递进、一办协调”的校企合作机制,在各专业建设工作委员会指导下,共同开展专业建设工作;
(三)根据专业发展及人才需求调研、分析,校企合作共同确定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规格,坚持引导学生知识、技能与素质协调发展的原则,做好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设计和课程标准、教学计划的制定工作;
(四)依据学院《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诊断与改进工作实施方案》,制定专业标准、课程标准及教学质量要求,明确课程、教材、师资、实践教学等教学条件建设需求,建立相应内部质量监控体系;
(五)做好专业建设各项工作,主要包括课程建设、教材建设、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在线开放课程建设、虚拟仿真实训建设、“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实训及实习基地建设等;
(六)开展教学改革与教学研究,包括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创新、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体系改革与研究,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改革与研究等。
第四章 专业建设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学院应充分发挥由行业、企业、教育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专业建设委员会在专业建设工作中的指导作用。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求和学院办学定位、办学条件等,定期对我院专业建设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审议和监督。
第十三条 对出现下列情形的应调减该专业招生计划或停止招生,并对该专业进行整改:
(一)办学条件严重不足、教学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
(二)人才培养明显不适应社会需求,招生困难、就业率连续2年低于60%、对口就业率连续2年低于50%;
(三)须参加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应届毕业生考试通过率连续3年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四)连续3年未招收到学生的专业点,应及时建议撤销。
第十四条 学院应建立健全专业设置的预警和动态调整机制,把招生计划、招生计划完成率、报到率、就业率、生均经费投入、办学情况评价结果等作为优化专业布局、调整专业结构的基本依据。
第五章 专业建设的保障
第十五条 学院成立由行业、企业、教育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专业建设委员会,具体负责专业建设的组织、协调、管理。充分发挥行业企业、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的作用。
第十六条 设立专业建设专项基金,根据专业建设的需要,合理安排项目资金,并制定相应的资金管理办法,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十七条 专业建设经费保障
(一)国家级示范专业,学院每专业在全院生均行政管理、教学管理经费上浮30%的基础上,每年提供不低于200万元的专业专项建设经费。
(二)省级一流专业,学院每专业在全院生均行政管理、教学管理经费上浮20%的基础上,每年提供不低于100万元的专业专项建设经费。
(三)院级一流专业,学院每专业在全院生均行政管理、教学管理经费上浮10%的基础上,每年提供不低于30万元的专业专项建设经费。
(四)学院新专业、扶持建设专业根据实际需求确定专业建设经费。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原专业建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由教务科研处负责解释。
汉中职业技术学院课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课程建设是学院教学基本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规范和加强学院课程建设与管理工作,促进学院课程体系建设、强化职业能力培养、创新教学模式、推进现代信息技术应用、提高学院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教育部《高等职业教育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15-2018年)》、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在线开放课程建设应用与管理的意见》及《汉中职业技术学院“十三五”专业改革和发展规划(2016-2020)》,结合我院发展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课程建设要以现代职业教育理念为指导,遵循高职教育教学规律,坚持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强化教学、学习、实训相融合的教育教学活动。在课程教学中推行项目教学、案例教学、工作过程导向教学等教学模式。加大实训在教学中的比重,强化以育人为目标的实训考核评价。通过课程建设提高学院整体教学水平,努力培养适合经济社会需要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二章 课程建设的目标
第三条 课程等级分为“达标课程”、系(部)级“优质课程”、院级“精品(在线开放、资源共享)课程”、省级“精品(在线开放、资源共享)课程”和国家级“精品(在线开放、资源共享)课程”五个级别(具体建设标准参见教育部、省教育厅及学院相关文件)。“达标课程”和“优质课程”由系(部)负责建设与管理;院级及以上课程由学院教务科研处汇同相关系(部)共同建设与管理。
第四条 全院所有课程均原则上应设置一名课程负责人(优质及以上课程推荐实施校企合作双负责人制),每位专职教师均应积极承担课程建设任务。
第五条 经过2年建设期,将全院现开设课程基本建成“达标课程”,将20%以上的课程建成“优质课程”,将5%以上的课程建成院级“精品(在线开放、资源共享)课程”,并在此期间力争建成1-2门省级、国家级“精品在线开放课程”。
第六条学院对新开设课程,要求其在课程开设之日起,三年内建成“达标课程”。
第三章 课程建设的内容
第七条 课程建设的内容
(一)课程设计
以职业能力培养为重点,与行业企业合作进行基于工作过程的课程开发与设计,课程标准与职业标准对接,强化职业能力培养;充分体现职业性、实践性和开放性的要求;课程标准符合培养目标要求,职业标准明确,体现能力培养和创新精神;课程结构体系完整,重点难点突出,学时分配合理,教学措施得当;覆盖课程基本知识点和技能点;课程内容体现专业技术发展成果和教改教研成果;课程资源丰富多样,符合国家技术要求。
(二)课程团队
以课程建设为基础,逐步形成一支满足职业教育教学需要的课程教学团队。
1.课程负责人应承担本课程主要教学任务,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较高的学术造诣;主持(参与)院级及以上教学改革项目,教学改革成效明显;主持(参与)校企合作或相关专业技术服务项目,社会贡献度大。
2.校企合作共同组建“双师”结构教学团队,教师数量、年龄、职称结构合理;积极吸纳该课程领域的教学名师、知名专家参与建设;课程组成员应积极参与相关科研、技术专利开发、教学改革等活动,并产生显著成果。
(三)教学过程
1.以学生为中心设计学习活动,灵活运用工学交替教学、项目教学、案例教学、工作过程导向教学、理实一体教学、翻转课堂教学等多样化教学模式;
2.在教学中广泛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荐在线学习与课堂教学相结合,通过课前、课中、课后在线互动,实现师生、学生之间的问题交流和协作学习。
3.探索线上和线下结合,通过在线提交和批改作业、在线测试、学习专题讨论、学习过程记录等方式评价学习效果,实现过程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结合的多元化考核评价模式。
(四)课程资源
1.根据课程的特点、专业要求和学情,选用国家、省级优秀高职高专教材,积极鼓励根据教学需要,编写内容新颖、质量高、特色鲜明的校企合作校本教材。
2.积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共享性课程资源库,探索虚拟仿真实训,实现课程在线开放。
(五)实践教学
1.加强院内外实训实习基地建设,促进学生动手能力的进一步提高;
2.提高实验实训课程开出率,鼓励实训室开放;
3.改革实训课教学内容,鼓励积极开出综合性、创新性实训课程;实现学生技能比赛,互联网+创新创业大赛的突破。
(六)教学质量
认真实施学院教学工作诊断与改进,建立课程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制定课程目标链与标准链,开展课程层面SWOT分析,按照SMART原则,实施“8字形”质量改进螺旋。
第四章 课程建设的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学院应充分发挥由行业、企业、教育等方面专家组成的课程建设委员会在课程建设工作中的指导作用,定期对我院课程建设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审议和监督。
第九条 所有课程的建设均要求逐级申报审核,建设等级依次为:“达标课程”“优质课程”“院级、省级、国家级精品(在线开放、资源共享)课程”;
第十条 “优质课程”评定工作主要由课程所在系(部)负责组织实施;“达标课程”和“精品(在线开放、资源共享)课程”评定工作主要由教务科研处负责组织实施。课程评审应严格按照学院相关标准进行,并授予相应等级课程称号。
第十一条 课程等级称号有效期为三年。为促进课程建设健康有序发展,学院对院级“精品(在线开放、资源共享)课程”实施动态管理,如评估达标,则保持原课程等级称号,如评估不达标,学院将取消相应课程称号,停止相应经费支持。
第十二条 现有课程应在两年内建成“达标课程”、新开课程原则上应在开课三年内建成“达标课程”。对未能按时建成的,教务科研处将按相关规定对课程所在系(部)及课程负责人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各等级课程申报或评估,应该提交下列材料:
(一)各等级课程申报表或评估表;
(二)课程建设指标对应的支撑材料以及其他佐证材料。
第五章 课程建设的保障
第十四条 学院成立由行业、企业、教育等方面专家组成的课程建设指导委员会,具体负责课程建设的组织、协调、管理。充分发挥行业企业、课程带头人、骨干教师的作用。
第十五条 设立课程建设专项基金,根据课程建设的需要,合理安排项目资金,并制定相应的资金管理办法,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十六条 课程建设经费保障
(一)国家级精品(在线开放、资源共享)课程建设,学院每课程一次性提供不低于60万元的课程专项建设经费,每年提供不低于10万元的课程持续建设与维护专项经费。
(二)省级精品(在线开放、资源共享)课程建设,学院每课程一次性提供不低于40万元的课程专项建设经费,每年提供不低于5万元的课程持续建设与维护专项经费。
(三)院级精品(在线开放、资源共享)课程建设,学院每课程一次性提供不低于20万元的课程专项建设经费,每年提供不低于3万元的课程持续建设与维护专项经费。
(四)系(部)级优质课程建设,由课程所在各系(部)根据课程的建设情况从系(部)教学管理经费或专业专项经费中列支。
(五)达标课程建设,由学院每课程一次性提供1万元的课程专项建设经费。
(六)新开课程建设由课程所在各系(部)根据课程的建设情况从系(部)教学管理经费或专业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其他类似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由教务科研处负责解释。
汉中职业技术学院
科研工作折合教学工作量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科研管理,保证各系部和教师的科研工作与教学工作平衡,进一步调动广大教职工科研和教研的积极性,促进教科研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年终考核过程中的各系部工作量评比。各项目所获得的工作量,只在核算有关人员完成年度总工作量时使用,不参与课时绩效工资的计算。
第三条年度考核时,教师教学工作量不足,可申请将本年度本人完成的科研工作折算为教学工作量参加考核。
第四条科研项目、论文、著作、专利等每个大类项目累计的折算课时量上限均为1200学时。超过的不再增加,不足1200学时的按实际折算量为准。
第五条每年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在此期间完成的相关教科研工作,均可申报折算当年的教学工作量。
第二章 指标解释
第六条科研工作指以“汉中职业技术学院”为署名单位的各级各类科研、教研项目,以及发表论文、出版著作、获专利授权等。
第七条科研项目指学院在岗人员以学院名义申请获得的纵向科研项目和经费转入学院计财处并在教务科研处备案的横向项目。经费来源性质属于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属于纵向项目,经费来源性质属于社会资金,属于横向项目。非科研与教育主管部门委托立项的纵向项目参照横向项目计算工作量。
第八条论文指在合法期刊上公开发表的科学研究论文、教学研究论文。
第九条著作指在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出版社出版的著作及国外(不含港澳台地区)正规出版社出版的著作。
第十条专利指职务发明专利,非职务发明专利不在科研工作量计算范围内。
第三章 工作量折算
第十一条本办法中,我院独立或我院为第一署名单位折算系数为1,第二署名单位折算系数为0.7,第三署名单位折算系数为0.5,第四署名单位折算系数为0.3,第五及以后署名单位折算系数为0.1。
第十二条科研项目、论文和专利等科研工作量折算中涉及多人合作情况,则按下表合作系数来分配。
系数 |
合作成员排名 |
1 |
2 |
3 |
4 |
5 |
6 |
7 |
2 |
0.7 |
0.3 |
|
|
|
|
|
3 |
0.6 |
0.3 |
0.1 |
|
|
|
|
4 |
0.5 |
0.3 |
0.1 |
0.1 |
|
|
|
5 |
0.5 |
0.25 |
0.15 |
0.05 |
0.05 |
|
|
6 |
0.5 |
0.25 |
0.1 |
0.05 |
0.05 |
0.05 |
|
7 |
0.5 |
0.2 |
0.1 |
0.05 |
0.05 |
0.05 |
0.05 |
第十三条科研项目工作量折合教学工作量
项目级别 |
项目来源 |
折算总课时量(学时/项) |
国家级项目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科技部科学研究计划项目(863项目、科技攻关项目、软科学研究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等)、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及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国家重点课题、国家一般课题、国家青年课题)、国家高校质量工程项目 |
1200 |
省(部)级项目 |
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省科技计划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教育部重点课题、教育部青年专项课题、教育部规划课题)、国家其他部委各类科研项目、省级高校质量工程项目 |
1000 |
市(厅)级项目 |
A级 |
教育厅科研计划项目、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省科学技术协会项目、省教育厅各类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省其他厅局科研项目、市科技计划项目 |
400 |
B级 |
市科学技术协会、市农业局、市教育局等项目 |
200 |
学会级项目 |
A级 |
中国高等教育学会、中国职教学会、中国成人教育学会、中国教育学会、中国美术家协会、中国图书馆学会等项目 |
200 |
B级 |
省高教学会、省职教学会、省教育学会、省成教协会、省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研究会、省美术家协会、中国高职研究会、省高职高专教育学会以及省级理、工、农医类相关学(协)会等项目 |
150 |
院级科研项目 |
重点 |
150 |
一般 |
80 |
横向协作项目 |
|
30/万元 |
1. 各类科研项目,以在学院教务科研处登记备案为准(在立项时,应向科学研究处提交与本项目相关的立项批准文件或合同的复印件)。
2. 无论纵向或横向课题,课题结题(以批准结题文件为准)以后才能申请按项目折算工作量,课题立项但未结题期间不能则算工作量。
3. 各级子课题按原标准的50%计。
第十四条论文折算教学工作量
论文级别 |
折算总课时量 (学时/篇) |
Nature和Science论文 |
1000 |
SCI、EI、SSCI、Medline期刊论文 |
300 |
SCI、EI、ISTP、SSCI会议论文(全文收录) |
200 |
SCI、EI、ISTP、SSCI会议论文(摘要性收录) |
100 |
CSCD、CSSCI源期刊全文发表或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收录 |
80 |
核心期刊 |
50 |
一般期刊 |
20 |
1. 国际期刊包括Nature(自然)、Science(科学)杂志在内,以《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Medline(美国国立医学图书馆)和《ISTP》(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为认定依据;
2. CSCD、CSSCI核心库期刊分别是以中科院文献信息中心编辑出版的《中国科学引文索引》、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开发研制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的最新版为认定依据,是各学科领域中具有权威性和代表性的核心期刊;
3.《新华文摘》是人民出版社主办的大型综合性、学术性、资料性文摘半月刊,其选登文章代表了各个领域的前沿思想;“人大报刊复印资料”是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中心开发制作的大型数据库;
4. 核心期刊的认定与职称评审的认定一致;
5. 一般期刊是指除上述核心期刊以外的其它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
第十五条著作折算教学工作量
著作编写由主编、副主编和参编多人合作情况,则分别乘以系数2.0、1.5、1.0进行分配。
科研成果级别 |
折算总课时量 (学时/万字) |
学术专著(认定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3名同行专家认可) |
20 |
译著(认定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3名同行专家认可) |
15 |
编著 |
12 |
国家统编规划教材(如教育部规划教材) |
12 |
国家统编一般教材(其他规划教材) |
10 |
校本教材(学院编印)、正式出版的教辅资料(习题集、实训指导) |
8 |
第十六条获专利授权折算教学工作量
国际专利计1000学时,国内发明专利计500学时,国内实用新型专利计200学时,国内外观设计专利计200学时。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工作程序
1. 由教职工个人根据学校将科研工作折算教学工作量申请书、成果相关原件及复印件交所在部门(单位)进行登记和审核。
2. 各部门(单位)对本单位教职工科研成果进行认定和核算,并报送教务科研处。
3. 教务科研处对全校教职工科研工作折算教学工作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进行公示认定。
4. 对成果认定有异议者,可向校学术委员会申请复议一次,复议结果为最终认定结果。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科研处负责解释。
汉中职业技术学院师生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
为提高我院办学水平,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加强学生职业技能培养,鼓励师生积极参加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落实以赛促学、以赛促教、以赛促训、以赛促建的教学思想,为使师生参加职业技能竞赛的组织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完成设定的参赛目标,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竞赛级别
根据竞赛组织机构的性质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分为以下五个级别:
1.系(部)级职业技能竞赛:
指各系(部)组织的职业技能竞赛,包括为参加其它级别的比赛举行的选拔赛。
2.院级职业技能竞赛:
指以学院名义组织的全院性职业技能竞赛。
3.市级职业技能竞赛:
指市级政府部门、市级学术团体组织或由其组织并有企业冠名的市级或跨市职业技能竞赛。
4.省级职业技能竞赛:
指由教育厅等省级政府部门组织的全省或跨省区的职业技能竞赛(含片区竞赛)。
5.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
指国家政府部门组织的全国性职业技能竞赛。
二、竞赛的组织与管理
1.竞赛的规划和领导
除了系(部)级职业技能竞赛外的其他级别的竞赛,学院成立由院长任主任,分管院长任副主任,教务科研处处长、学生工作处处长和各系部主任为成员的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委员会,负责我院师生各类职业技能竞赛的规划和领导;系(部)职业技能竞赛由相关系(部)负责组织,但竞赛前必须将竞赛方案报送至教务科研处,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2.积极鼓励师生参加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各系部要认真做好参赛人员及作品的遴选工作,通过班级(专业)--系(部)--学院逐层筛选确定推荐名单,其中高职技能大赛参与院内初选学生数不低于总人数的75%,力争使优秀的学生、教师及作品能脱颖而出。
3.参赛程序
师生参加职业技能竞赛按专业技能归口的原则划分。由系(部)根据下发的参赛文件精神和实施方案向学院提出申请,填写《汉中职业技术学院师生职业技能竞赛申请表》等材料报送教科处,由教科处对竞赛的组织实施方案进行初审,报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委员会领导审定后组织实施。
4.培训要求
各系(部)要建设一支具有高度责任心、较高业务水平和相对稳定的职业技能竞赛指导教师队伍,指定专人负责职业技能竞赛的相关事宜。具体要求如下:
①确定的参赛项目指导教师必须对赛前培训做实质性的指导;
②赛前集训时间:国家级竞赛项目不少于30天,省市级竞赛项目不少于20天,赛前集训尽量安排在课余时间,不影响正常教学活动;
③指导教师在参赛项目集训过程中所做的培训工作,按参赛级别
折算补贴,不再折合课时。
5.竞赛实施方案编制
参与院级及以上技能竞赛,均应编制竞赛实施方案报送教科处,经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委员会领导审核、批准后实施。
6.总结
竞赛结束后,系(部)负责将竞赛的参与过程及获奖结果做出书面总结,填写相关汇总表格,同时将获奖证书复印件、参赛及获奖照片电子版报教务科研处存档。
三、竞赛费用审批
1.竞赛的组织实施方案及费用开支计划由系(部)申报,教务科研处初审后,报院领导批准后执行。
2.对于需要离校参加的市级及以上竞赛项目,带队教师及学生差旅费由学院承担,学生外出产生费用项目及标准:
①按学院财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②竞赛对服装有统一要求的,由系(部)提出申请,经院领导批准后统一购买,凭发票报销;
③赴参赛现场教师人数的要求:领队1人,指导教师人数根据技能大赛规定安排。
3.由于技能竞赛种类繁多,为保证竞赛的严肃性,保障各级各类竞赛有序进行,各系部必须严格执行本竞赛管理办法,按事先报批的开支计划提供支付依据,赛后及时按财务制度办理报销手续。
四、其他
1.凡由学院组织制作的参赛作品,其产权归学院所有,作品由学生所在系部负责妥善保管。
2.自颁发之日起实施,前发文件同时废止。本办法由教务科研处负责解释。
汉中职业技术学院
教学质量工程奖励激励办法
为了促进学院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开展,学院经研究决定,对经学院推荐并取得教学成果或在教学中取得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将予以奖励。现根据学院实际,制定以下实施办法。本办法中涉及多人合作情况,按下表合作系数来分配:
系数 人数 |
合作成员排名 |
1 |
2 |
3 |
4 |
5 |
6 |
7 |
2 |
0.7 |
0.3 |
|
|
|
|
|
3 |
0.6 |
0.3 |
0.1 |
|
|
|
|
4 |
0.5 |
0.3 |
0.1 |
0.1 |
|
|
|
5 |
0.5 |
0.25 |
0.15 |
0.05 |
0.05 |
|
|
6 |
0.5 |
0.25 |
0.1 |
0.05 |
0.05 |
0.05 |
|
7 |
0.5 |
0.2 |
0.1 |
0.05 |
0.05 |
0.05 |
0.05 |
第一章 教学项目的奖励
一、教学成果奖
按照学院《教学成果奖培育项目遴选和培育办法》规定评出的教学成果奖,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单位:万元/项
级别 |
国家级 |
省级 |
市级、院级 |
特等奖 |
15 |
5 |
1 |
一等奖 |
10 |
3 |
0.6 |
二等奖 |
6 |
2 |
0.3 |
二、专业建设项目
对获批立项建设并验收合格的示范专业、一流专业、骨干专业等项目的,学院按以下标准一次性奖励获奖专业团队。
单位:万元/项
级别 |
国家级 |
省级 |
市级、院级 |
奖励标准 |
20 |
5 |
1 |
三、课程建设项目
对获批立项建设并验收合格的精品在线开放课程、资源共享课程等项目的,学院按以下标准一次性奖励获奖课程团队。
单位:万元/项
级别 |
国家级 |
省级 |
市级、院级 |
奖励标准 |
10 |
3 |
0.6 |
四、教学资源库建设、实验实训基地等项目
对获批立项建设并验收合格的专业教学资源库、实验实训基地等项目的,学院按以下标准一次性奖励建设团队。
单位:万元/项
级别 |
国家级 |
省级 |
市级、院级 |
奖励标准 |
15 |
4 |
1 |
五、优秀教学团队
对获得各级政府机构(不包括各级各类学会或协会)奖励的优秀教学团队,学院按以下标准一次性奖励获奖团队。
单位:万元/项
级别 |
国家级 |
省级 |
市级、院级 |
奖励标准 |
2 |
1 |
0.5 |
第二章 教学比赛的奖励
一、教学比赛
参加由各级政府或各级专业机构组织的教学竞赛、教学能力大赛(信息化教学比赛)等教学比赛的,获奖的学院按照以下标准一次性奖励。
单位:万元/项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授奖单位说明 |
国家级 |
4 |
3 |
1.5 |
教育部等中央部委或由中央部委直接授权的竞赛主办方组织 |
0.4 |
0.3 |
0.25 |
教育部等中央部委所属司局及各专业指导委员会、全国行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 |
0.25 |
0.15 |
0.1 |
全国性各种协会或学会组织 |
省级 |
1 |
0.5 |
0.35 |
省政府或教育厅等省级厅局组织,进入国赛的二等奖按一等奖奖励 |
0.2 |
0.15 |
0.1 |
教育厅等省级厅局所属处室及省级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 |
0.15 |
0.1 |
0.08 |
省级各种协会或学会组织 |
市(院)级 |
0.08 |
0.05 |
0.02 |
市级政府部门或学院组织 |
二、优秀教材、课件、教案、微课(程)等单项奖
对获得各级政府机构(不包括各级各类学会或协会)奖励的优秀教材、课件、教案、微课作品等,学院根据获得奖项的等级按以下标准一次性奖励。
单位:万元/项
级别 |
国家级 |
省级 |
市级、院级 |
一等奖 |
1 |
0.5 |
0.08 |
二等奖 |
0.5 |
0.3 |
0.05 |
三等奖 |
0.3 |
0.1 |
0.02 |
优秀奖 |
0.1 |
0.05 |
/ |
授奖单位 |
教育部等中央部委 |
教育厅等省级厅局 |
|
获得教育部等中央部委所属司局及专业委员会(不包括各类学会、协会)、教育厅等省级厅局所属处室及专业委员会(不包括各类学会、协会)奖项的,按降一等级标准给予相应奖励。
三、技能大赛
(一)教师奖励
奖励对象指各级各类学生技能大赛被表彰的有署名的指导教师。若同一比赛项目参赛队获多个奖项的,奖励标准以获奖等级最高的奖项进行奖励;优秀组织奖和单项奖按授奖单位级别对应三等奖标准奖励给部门或团队;参加大学生运动会及其他体育竞技类比赛获奖另行制定奖励办法,不纳入该奖励范畴。奖励标准如下:
高等职业技能竞赛获奖项目指导教师奖励标准
单位:万元/项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授奖单位说明 |
国家级 |
3 |
2 |
1 |
教育部等中央部委或由中央部委直接授权的竞赛主办方组织 |
0.3 |
0.2 |
0.15 |
教育部等中央部委所属司局及各专业指导委员会、全国行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 |
0.2 |
0.15 |
0.1 |
全国性各种协会或学会组织 |
省级 |
0.8 |
0.4 |
0.25 |
省政府或教育厅等省级厅局组织,进入国赛的二等奖按一等奖奖励 |
0.2 |
0.15 |
0.1 |
教育厅等省级厅局所属处室及省级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 |
0.15 |
0.1 |
0.08 |
省级各种协会或学会组织 |
市(院)级 |
0.05 |
0.03 |
0.02 |
市级政府部门或学院组织 |
中等职业技能竞赛获奖项目指导教师奖励标准
单位:万元/项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授奖单位说明 |
国家级 |
0.5 |
0.4 |
0.3 |
教育部等中央部委或由中央部委直接授权的竞赛主办方组织 |
0.25 |
0.2 |
0.15 |
教育部等中央部委所属司局及各专业指导委员会、全国行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 |
0.2 |
0.15 |
0.08 |
全国性各种协会或学会组织 |
省级 |
0.25 |
0.2 |
0.15 |
省政府或教育厅等省级厅局组织,进入国赛的二等奖按一等奖奖励 |
0.15 |
0.1 |
0.08 |
教育厅等省级厅局所属处室及省级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 |
0.08 |
0.05 |
0.03 |
省级各种协会或学会组织 |
市(院)级 |
0.05 |
0.03 |
0.02 |
市级政府部门或学院组织 |
教师开展赛项赛前集训补助标准
单位:万元/项
参赛级别 |
补助标准 |
备注 |
国家级 |
0.16 |
教育部等中央部委或由中央部委直接授权的竞赛主办方组织 |
0.08 |
教育部等中央部委所属司局及各专业指导委员会、全国行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全国性各种协会或学会组织 |
省级 |
0.12 |
省政府或教育厅等省级厅局组织,进入国赛的二等奖按一等奖奖励 |
0.06 |
教育厅等省级厅局所属处室及省级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省级各种协会或学会组织 |
市(院)级 |
0.05 |
市级(院级)各类竞赛培训 |
(二)学生奖励
学生奖励分为个人奖和团体奖,以竞赛项目和团队为基本单位进行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高等职业技能竞赛获奖项目学生奖励标准
单位:元/人(团队)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授奖单位说明 |
国家级 |
5000 |
4000 |
2500 |
教育部等中央部委或由中央部委直接授权的竞赛主办方组织 |
1500 |
1200 |
1000 |
教育部等中央部委所属司局及各专业指导委员会、全国行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 |
1000 |
800 |
600 |
全国性各种协会或学会组织 |
省 级 |
2000 |
1000 |
500 |
省政府或教育厅等省级厅局组织,进入国赛的二等奖按一等奖奖励 |
800 |
600 |
400 |
教育厅等省级厅局所属处室及省级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 |
500 |
300 |
200 |
省级各种协会或学会组织 |
市(院)级 |
300 |
200 |
100 |
市级政府部门或学院组织(一、二、三等奖获奖学生比例不超过决赛总人数的10%、20%、30%) |
中等职业技能竞赛获奖项目学生奖励标准
单位:元/人(团队)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授奖单位说明 |
国家级 |
2000 |
1500 |
1200 |
教育部等中央部委或由中央部委直接授权的竞赛主办方组织 |
1000 |
800 |
500 |
教育部等中央部委所属司局及各专业指导委员会、全国行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 |
800 |
600 |
300 |
全国性各种协会或学会组织 |
省级 |
1000 |
800 |
500 |
省政府或教育厅等省级厅局组织,进入国赛的二等奖按一等奖奖励 |
500 |
400 |
300 |
教育厅等省级厅局所属处室及省级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 |
500 |
300 |
200 |
省级各种协会或学会组织 |
市(院)级 |
300 |
200 |
100 |
市级政府部门或学院组织(一、二、三等奖获奖学生比例不超过决赛总人数的10%、20%、30%) |
(三)奖励原则
1.竞赛级别以大赛文件及授奖单位公章为准,竞赛获奖依据相关文件与获奖证书认可奖励等次。
2.教师团队指导学生参赛同一项目或同一项目获各层级奖励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一次性奖励。
3.奖励原则上每学期发放一次,在学期结束前,学生尚未离校时,由教务科研处拟定奖励名单统一进行发放。
4.指导教师所获奖励及补贴直接发放至竞赛指导教师公务卡账户,学生获得的奖励由教务科研处统一发放至学生本人。
5.在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系部在年终综合考评中可对应加分20分、15分和10分;在省级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系部在年终综合考评中可对应加分10分、7分和3分。
四、教学比赛、技能大赛等活动中中获得“优秀组织奖”等团体奖励、“先进工作者”等单项奖的按授奖单位级别对应三等奖标准奖励给部门或团队。
第三章 奖励的发放
一、以上各类教学获奖按学年(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统计, 获奖团队或人员报所在系部,系部于9月5日前统一在教务科研处登记,教务科研处根据本办法拟定奖励名单,会同人事处审核后,报院领导审定批准,在教师节前后发放奖金。
二、由学院评审后推荐参加的各级各类评选活动,在评选结果揭晓后,由教务科研处学院根据本办法拟定奖励名单,由人事处审核后,报院领导审定批准后即时发放奖金。
三、以上各类奖励仅限于编制在我院的集体或个人,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合作完成的成果我院的集体或个人必须是第一完成者,否则不予奖励。对教学竞赛、评比、检查中业绩突出者的奖励,包括外聘教师在内的所有任课教师。
四、教学成果或科研成果若我院为独立完成单位,按相应获奖等级奖励标准全额发放奖励;我院为成果第一完成单位的,对我院获奖人员按相应获奖等级奖励标准的60%给予奖励;我院不是成果的第一完成单位的,原则上不予奖励。
五、集体获奖涉及人员较多超过规定系数范围的,所获奖励由该集体自行决定奖金分配方案,但应报教务科研处备案。
六、本办法中的所有奖励金额均为税前金额,获奖者收入所得税由个人承担。
七、同一成果同时获得几项奖励,或同时属于几种奖励范围的成果,学院只按最高单项奖额予以奖励,不重复计奖,但在本人档案和学院的表彰通报中将记录所得的全部奖项。
八、各类奖项获得者,在年度考核、职称评聘等方面作为重要量化评分指标进行考评。
第四章 罚 则
剽窃、侵夺他人的教学成果或科研成果,或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一经发现查实即撤消奖励,并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处罚。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奖励或隐瞒申报人舞弊行为的,学院对相关人员将予以通报批评。已经给予奖励的,将追回奖金和奖励证书。
未经学院推荐获奖的,不予奖励。
本奖励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其他相关教学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教务科研处负责解释。
汉中职业技术学院教研和科研奖励办法
为了进一步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科研积极性,促进科技创新和技术服务,加快我院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整体提升我院办学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现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奖励范围
责任者单位以“汉中职业技术学院”冠名、学院从中可获取实际经济效益或社会影响力的各类科研成果。责任者为我院全体在岗在编教职工、在校学生(以学籍为准)和学院聘用人员。具体范围包括:
(一)获得院级以上奖励的科研、教研成果;
(二)通过鉴定的科研、教研成果;
(三)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或有学术价值的会议论文集上发表的论文;
(四)公开出版的著作(专著、编著、译著等)、教材等;
(五)知识产权(专利、标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
(六)申报国家级的纵向项目;
(七)横向项目;
(八)其它科研、教研成果。
第二条 奖励的具体条件
(一)科研奖励为当年度所取得的各类成果,以及上年度因客观原因漏报的科研成果。实行先登记后奖励的制度,未按时在科研管理平台中登记的科研成果不予奖励。申报时,须提交相关材料原件。
(二)同一成果多次获奖,按就高原则进行奖励,不重复计算;若前期已按较低档次给予了奖励,则只补奖其与最高额奖励的差额。
(三)科研论文奖励,应以汉中职业技术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且我院教职工为第一作者,论文的奖励只奖给第一作者。但以下情况除外:
①本院教师与外校合作发表的文章署有我院名称;
②本院教师在外受聘指导研究生,其研究生署名第一、导师署名第二或作为通讯作者所发表的论文,视同导师为第一作者,但导师单位必须署有我院名称,导师需提供研究生指导教师聘任证书或相关证明。
(四)刊物与论文说明:
1.收录、转载需提供权威部门出具的检索、收录报告书。
2.国内出版的英文期刊与同名(或实质同名)的中文期刊等同对待。作者、篇名、内容基本相同的论文不重复计算。学术期刊的增刊、专刊及网络版,不予计算。若网络出版为该期刊的唯一出版形式,不受此限制。
3.文摘、知识介绍、科普文章、新闻报道、译文、史志、科技新闻、考试大纲、教学大纲、复习资料、习题集(库)、教学体会、艺术作品、摄影、会议综述等,均不纳入本奖励办法。
(五)获奖的科研成果,被奖者应为项目的主要完成人,除国家级奖项外须有汉中职业技术学院署名。
1.院内合作完成的成果,奖金只奖给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贡献大小合理分配给各合作参与者。
2.与外单位合作完成的省部级以上成果,我院为第一、第二、三、四、五完成单位的,分别按相应级别的100%、50%、30%、20%、10%予以奖励,余后不再计算。
(六)除国家级项目的子课题(等同于省部级项目)外,其他各类项目的子课题不予奖励。
(七)我校学生在校期间为第一作者完成的成果,按上述相应级别奖励;在相应成果中署名为通讯联系人的导师或指导教师另给予该级别50%奖励。
(八)存在知识产权争议的科研成果不予奖励;经查实存在造假和重复发表的科研成果也不予奖励,已经发放的要追回。
第三条 资金使用性质
奖励资金分为奖励资金和奖补资金。奖励资金直接汇入项目负责人账户,由负责人按参与者贡献大小分配;奖补资金为科研资助资金,按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管理。
第二章 奖励办法
第四条 论文、论著奖励办法
(一)对已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1.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
序号 |
奖励范围 |
奖励标准 (万元/篇) |
备注 |
1 |
发表在Science或Nature上的学术论文 |
20 |
需提供检索证明 |
2 |
SCI分区表中列为1区的收录论文、《中国科学》系列刊物上发表的论文 |
5 |
需提供检索证明 |
3 |
SCI分区表中列为2区的收录论文 |
3 |
需提供检索证明 |
4 |
SCI分区表中列为3区的收录论文 |
2 |
需提供检索证明 |
5 |
SCI分区表中列为4区的收录论文、EI收录论文 |
1 |
不含EI收录的各类会议论文、增刊论文 |
6 |
发表在Medline但未被SCI收录的论文 |
0.8 |
不含Medline收录的各类会议论文、增刊论文 |
7 |
发表在CSCD、CSSCI源期刊的论文 |
0.5 |
|
8 |
核心期刊 |
0.3 |
|
2.人文社会科学类学术论文
序号 |
奖励范围 |
奖励标准 (万元/篇) |
备注 |
1 |
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收录论文;在《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论文 |
3 |
|
2 |
在《光明日报》《人民日报》《经济日报》理论版及《求是》杂志发表理论文章(2000字以上) |
2 |
|
3 |
在《光明日报》《人民日报》《经济日报》理论版及《求是》杂志发表理论文章(2000字以内);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的学术论文(3000字以上) |
1.5 |
|
4 |
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复印的论文;被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采用的调研报告 |
1 |
调研报告有采用证明 |
5 |
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转载的学术论文(2500字以上)和《新华文摘》要点摘编的论文;发表CSCD、CSSCI来源期刊上的学术论文 |
0.5 |
不含扩展版、来源集刊 |
6 |
核心期刊 |
0.3 |
|
说明:
(1)以上缩写分别指: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ISTP(科技会议录索引)、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 AHCI(艺术与人文引文索引)、CSCD(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PCI(科技会议文献检索刊物)、CSSCI(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TPCD(中国科技论文与引文数据库),其他通用缩写。
(2)奖励的学术论文必须是专业学术论文,学术会议报道及书评类文章不在奖励之列;在同一杂志连载的论文按1篇论文对待。
(3)奖励的学术论文理工科类每篇论文一般应不少于2000字,人文社会科学类每篇论文一般应不少于3000字。
(4)被SCI、EI、SSCI、AHCI等收录的学术论文,以当年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等机构提供的信息为准;SCI分区以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发布的最新年度分区表为准;CSCD收录的学术论文以当年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公布的期刊目录为准;CSSCI收录的学术论文以当年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公布的期刊目录为准;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为准。
(二)学术著作及教材奖励:
1.学术著作奖励是指对国内正规出版社公开出版的专著、译著(不含教材、通俗读物、论文集等)进行的奖励。公开出版发行的15万字以上的专著、编著、译著,奖励2000元;公开出版发行的8-15万字的专著、编著、译著,奖励1000元。几个作者合著的,只奖励我院人员,我院教师为第一作者(第一主编)奖励60%,第二作者(第二主编以后或副主编)奖励30%,第三作者(参编)奖励10%,其余作者不奖励;校本(自编)教材教师为第一作者、且3人以上参与编写者均为我院教师奖励2000元,由第一作者按工作量进行分配。参与撰写者工作量的认定以前言或后记中的说明为准。
2.公开出版发行的其他出版物和作品,根据出版社的级别、作品的内容等情况,酌情予以奖励。
说明:(1)由学院全额资助出版的学术著作、教材等,不再奖励;被评为国家规划/省级精品教材,每部另按10000/3000元奖励。
(2)国家规划教材和省级规划(精品)精品教材按教育部、陕西省教育厅公布的最新目录为准。
种类 |
著作(教材)性质 |
字数/作者排名 |
奖励金额(元) |
教材 |
独著 |
15万字以上 |
2000 |
8-15万字 |
1000 |
|
合著 |
第一作者(第一主编) |
1200/600 (按字数) |
|
第二作者(第二主编以及副主编) |
600/300 (按字数) |
|
第三作者(参编) |
200/100 (按字数) |
|
校本(自编)教材 |
第一主编及多数参编者均为学院教师 |
2000 |
|
国家规划 |
第一主编 |
10000 |
|
省级规划(精品)教材 |
第一主编 |
3000 |
第五条 对已完成的科研成果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类别 |
奖励级别 |
奖励等级 |
奖励额度 (万元/项) |
自然 科学 类 |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 国家自然科学奖 国家技术发明奖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中国专利奖 国家星火奖 |
一等奖 |
50 |
二等奖 |
30 |
三等奖 |
20 |
陕西省科学技术进步奖 陕西省专利奖 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 |
一等奖 |
10 |
二等奖 |
8 |
三等奖 |
5 |
市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省教育厅组织评审的科技成果奖(不包含论文奖) |
一等奖 |
0.5 |
二等奖 |
0.4 |
三等奖 |
0.3 |
其他各类科研成果的奖励 |
一等奖 |
0.08 |
二等奖 |
0.05 |
三等奖 |
0.03 |
优秀奖 |
0.01 |
人文社会科学 类 |
中国政府出版奖、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教育部组织评审的国家教学成果奖。 |
一等奖 |
10 |
二等奖 |
5 |
三等奖 |
2 |
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 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省发展研究奖、文化部项目 |
一等奖 |
3 |
二等奖 |
2 |
三等奖 |
0.5 |
其他各类科研成果的奖励 |
参照自然科学类标准奖励 |
说明:
1.国家级奖项中,我院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以上奖励按全额标准奖励;我院作为第二完成单位获得以上成果奖,同时个人排名前5位,按全额奖励的30%奖励;我院作为第三及以后完成单位的,按全额的10%奖励。中国专利金奖及中国外观设计金奖为中国专利奖一等奖,中国专利优秀奖及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为中国专利奖二等奖。
2.其他各类科研成果指各政府系统、行业系统、学术机构等所颁发的成果奖励,如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省社科联、经团联调研课题项目,省信息技术教育研究项目,省教育厅自然、人文科学项目,非业务指导厅局立项的项目,各类国家二级学会、协会立项课题,教育部各类教学指导委员会立项课题,地市级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全国教育信息技术研究规划课题,省电大“质量工程”项目,地市业务主管局委规划内项目,各类省级学会、协会课题,各地市社科联立项课题,学院课题等。
第六条 通过鉴定的成果奖励
其他未获奖但经省科技厅、教育厅立项并通过鉴定的科研项目或教学成果,具有明确的鉴定结论,且以我院为主持人单位或第一研究单位的,每项按以下鉴定结论进行奖励:国际领先水平奖励10000元;国际先进水平奖励8000元;国内领先水平或省级成果奖励5000元;国内先进水平奖励1000元。
第七条 科研项目申报奖补
凡符合申报要求并撰写申报材料,完成申报事项的本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每项给予奖补2000元;对于经学校组织专家论证,同意申报本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招标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项目、文化部项目,每项给予申报奖补5000元;其它层次的各类课题均不予课题申报奖补。
第八条 专利和注册软件奖励
凡以我院为第一申请单位的职务发明,即知识产权归汉中职业技术学院所有的授权专利(含国防发明专利)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依照《专利法》等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予以奖励。
类 别 |
奖励标准(万元) |
获海外授权的发明专利 |
2 |
中国专利授权 |
发明专利 |
1 |
实用新型专利 |
0.2 |
外观设计专利 |
0.1 |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
0.2 |
说明:专利技术转化实施后,转化收益按照学院《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对各级标准的奖励
凡以我院为第一主持单位的各类标准被正式颁布并实施,均予以奖励,国家标准每项奖励5万;国内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每项奖励1万元;企业标准被实施,每项标准奖励0.5万元,以上制定的标准均以相应级别公布的证明材料为准。
第十条 其他奖励
我院人员的科研成果获得重大经济效果,产生重大社会效益的,可报学院学术委员会审定,经院长办公会议和党委会批准,对相关组织实施部门和个人颁发特殊贡献奖,每个部门或个人分别奖励1~10万元。具体奖励办法按一事一议执行。
对于以学院名义获得各类成果所得到的国家、省、市级奖励所获奖金,学院将全额发放给相关权利人或项目组。学院所给予的相应奖励不变。
第三章 申报成果奖励的程序和管理
第十一条奖励发放
科研、教研成果奖励每年(自然年)奖励一次。由教科处对成果登记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和核算,经公示无异议后发放。
第十二条科研成果的管理
奖励的获奖成果,记入获奖者的科研档案,并作为考核、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如发现获奖成果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等违反学术道德和法律法规行为的,则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根据情节轻重由学院予以严肃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按《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教规范〔2017〕12号)文件要求,依法取得的奖励收入不纳入个人绩效工资。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教科处负责解释,遇有重大争议,报请学院学术委员会裁决。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科研处负责解释。原科研成果奖励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