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培养德、智 、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应用型人才,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切实提高教学质量,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及《汉中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学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汉中职业技术学院录取通知书,按照学院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院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15天。未经请假、请假不准或请假逾期未报到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患病等情况保留入学资格原则上不超过2年,应征入伍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院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三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时间准时返校,到所在系报到,并到计财处按规定缴齐各项费用。学生报到并缴费后,由教务科研处按省教育厅规定的时间完成在校学生学年电子注册。未按学院规定缴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只有经注册,方可获得在校继续学习的资格。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六条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七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提倡考核方式多样化,如笔试、口试或笔试和口试相结合,撰写学术论文、实习报告、技能考核等。考试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课程和实践性环节的成绩采用四级制(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记分。考试课60分以上(含60分)、考查课及格以上(含及格)为合格。课程成绩不合格者,理论课程可以申请参加下学期开学初的补考。补考成绩应如实记载并标注“补”。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及格者须重修。
第八条课程考核的评分以期末考核的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平时成绩占课程考核成绩的比例为30%,期末考试成绩占70%。平时成绩是指学生平时的听课、课外作业、课堂纪律、平时测验以及其它课外环节等成绩的综合评定。
第九条体育课为必修课。考核不及格者应重修。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学生因生理缺陷或患某种疾病不能修读体育课程时,须持二级甲等医院证明,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生所在系同意,报教务科研处批准后,可修读体育保健课,并根据考勤及本人学习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条学生每学期缺课(含旷课、病假、事假)占考核课程总学时的30%(含30%)以上者;或者缺作业、缺实验报告,总计达到本学期作业、实验总量的30%(含30%)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该课程应予重修。
第十一条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必须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填写缓考申请表,经系主任签署意见,教务科研处批准方可缓考。缓考成绩按正考成绩记载。未办理缓考手续又不参加考试者一律视为旷考。
第十二条 凡旷考或考试作弊,登记成绩时记为“旷考”“作弊”字样,而且不能参加下学期开学初本课程的补考,并给予考试作弊者相应的纪律处分。如确有悔改表现,经本人申请,系主任签署意见,教务科研处批准后,在毕业前给一次补考机会。
第十三条 每门理论课程的考试包含:每学期课程修完考试、 补考、毕业前清考。
第十四条 毕业班最后一学期的不及格课程及历年来补考不及格的课程,毕业前安排一次清考。
第十五条学生应当持考试证件参加学院组织的任何考试,并遵守《汉中职业技术学院考场规则》。
第三章 升级与留级
第十六条 学生完成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或未达到留级条件者,准予升级。
第十七条 学生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按学院规定进行补考或重修。1学年经补考后仍有5门以上(含5门)考试课和考查课不及格者,应当留级。
第十八条 留级学生对之前已经修读且考核合格的课程可申请免修。
第十九条 留级学生按实际就读年限缴纳学费。
第二十条 已经留级又达到留级条件的学生,应当退学。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确有兴趣和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
(二)学生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的其它专业学习;
(三)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
(四)学生录取专业因人数太少无法开班,可申请转入学院其他专业学习。
第二十二条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院优先考虑。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原则上在第一学年第一学期内进行,逾期不再受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转一次专业。
第二十五条 转专业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转出、转入系同意,学生工作处、教务科研处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报主管院领导批准。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一)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
(二)跨科类的;
(三)高考分数未达到转入专业本校录取最低分的;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七条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应通过插班上课、自修及补考的方式补修转专业前未修的课程并获得相关课程成绩,必要时采取留级方式从头修读。
第二十八条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当年学费标准交纳学费及其他费用。
第二十九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院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院出具证明,报省教育厅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三十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公示无异议后经学校校(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或可以休学:
(一)因病、伤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请假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休学者或学院认为应当休学的;
(四)学习期间停学创业的。
第三十二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三十三条 休学以1学年为时间单位。学生因病、事等休学累计不能超过2年,因创业休学累计不能超过4年。
第三十四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院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复学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期满前的学期末,向学院提交复学申请,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因伤、病休学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向学院提交由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已恢复健康可以正常学习的诊断证明,经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予以退学;
(四)休学学生复学后均应降级编入原专业。当降级无后续专业时,应视情况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六章 退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予退学处理:
(一)一学期经补考仍有5门以上(含5门)考试课和考查课不及格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者或者申请复学经学院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已经留级又达到留级条件的。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院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八条 退学的学生,应在2日之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条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并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生申请换发毕业证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课程成绩考核不及格或毕业论文(设计)及答辩而未达到毕业标准的学生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者,在结业后1年内可向学院申请参加由学院安排的考试,考试及格换发毕业证书;
(二)实习不及格,如结业后从事与实习内容相近的工作,可由工作单位开具鉴定证明(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公章),经学生所在系审查合格、学院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
(三)结业后1年内不重修(重做)或者重修(重做)仍不及格者,以后不再准许重修(重做);
(四)结业证换发毕业证中毕业时间,按换发证件日期填写。
第四十一条 学满1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发给肄业证书;不满1学年的,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八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二条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四十三条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四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院取消其学籍,不予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院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五条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毕业证明书。毕业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学籍处理程序
第四十六条 凡涉及学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或学籍、休学、复学、退学、转专业、转学、修改信息等各种学籍异动的,一律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学生家长(监护人)签字同意,经班主任初审,系主任签字审核,学生工作处、教务科研处审定,上报主管院领导批准。
第四十七条 对学生的退学、留级、结业等处理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教学系负责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并执行处理决定,教务科研处负责学籍处理操作。
第四十八条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主管教学、学生工作的副院长,教务科研处、学生工作处、监审处、学生所在系系主任、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必要时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第四十九条学生对学院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院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学院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由教务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汉中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