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 、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应用型人才,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切实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第21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学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汉中职业技术学院录取通知书》、准考证、报考档案等有关证件及材料,按照学院的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院教务处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七天。未经请假、请假不准或请假逾期未报到者,除不可抗拒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招生办在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正式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
第三条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对发现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学院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学院规定时间准时返校,应及时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只有经注册,方可获得在校继续学习的资格。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原驻地可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注册手续或暂缓注册手续。
学生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既不缴纳学费,又不办理注册手续者,由所在院(系)提出处理报告,经教务处审定,报学院批准后按退学处理。
二 考核与成绩
第五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六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提倡考核方式多样化。如笔试、口试或笔试和口试相结合,撰写学术论文、实习报告、技能考核等。考试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60分为及格。考查课程和实践性环节的成绩可采用四级制(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记分。考试课60分以上(含60分)、考查课及格以上(含及格)为合格。课程成绩不合格者,理论课程可以申请参加开学初的补考。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及格者须重修。
第七条 课程考核的评分以期末考核的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平时成绩占课程考核成绩的比例为30%,期末考试成绩占70%。平时成绩是指学生平时的听课、课外作业、课堂纪律、平时测验以及其它课外环节等成绩的综合评定。
第八条 体育课为必修课。考核不及格者应重修。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九条 学生因生理缺陷或患某种疾病不能修读体育课程时,须持二级甲等医院证明,由本人提出申请,体育教研室签署意见,学生所在院(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可修读体育保健课。并根据考勤及本人学习情况进行考核。考核通过者体育课成绩记为合格。
第十条 学生每学期缺课(含旷课、病假、事假)占考核课程总学时的30%(含30%)以上者;或者缺作业、缺实验报告,总计达到本学期作业、实验总量的30%(含30%)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成绩以零分记,因旷课因素取消考试资格者还要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必须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填写缓考申请表,经院(系)领导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成绩按正考成绩登记。未办理缓考手续又不参加考试者一律视为旷考。
第十二条 凡旷考或考试作弊,登记成绩时记为“旷考”、“作弊”字样,而且不能参加开学初本课程的补考,并给予考试作弊者相应的纪律处分。如确有悔改表现,经本人申请,院(系)领导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后,在毕业前给一次补考机会。
第十三条 每门理论课程的考试包含:每学期课程修完考试、 补考、毕业前清考。
第十四条 毕业班最后一学期的不及格课程及历年来补考不及格的课程,毕业前安排一次清考。
第十五条 对教学计划中尚未开设的课程,已达到其教学要求的学生,可按学院规定的程序申请免修。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专业概论、实验课和实践教学环节不能申请免修。
申请免修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 对外校转入我院学习的学生,原学校所学课程成绩经审核合格者。
(二) 其它申请免修的学生,应当办理免修考试注册登记,并参加免修考试。考试通过,获得免修资格,取得该课程成绩,并按实际分数记载。考试不通过,不能免修,并减少一次该课程的重考次数。
第十六条 凡延长修学年限的学生,对已修读且合格的课程均可申请免修。学生应当在开学后的2周内向所在院(系)上交该学期的“学生免修申请表”,经院(系)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免修。
第十七条 未达到退学标准者,允许重修不及格课程。学生重修可以采取降级重修、插班上课、学习网络课程和自修等多种形式。
第十八条 学生应当持考试证件参加学院组织的任何考试,并遵守考场规则。
三 升级与留级
第十九条 学生完成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第二十条 学生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按学院规定进行补考或重修。一学年经补考后仍有四门以上(含四门)的考试课或五门以上(含五门)的考试课和考查课不及格者,应当留级。
第二十一条 留级的学生,如没有后续专业可作如下处理:
(一)视情况调至相近专业;
(二)选定的专业,其课程与原专业差异较大时,应补修相应课程。具体课程由院(系)确定,并报教务处备案;
(三)由学院指定专业或作出其他决定。
第二十二条 三年制高职学生在校时间最多不能超过5年(初中起点五年制高职不超过7年)。
四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在第一学年内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特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二)学生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的其它专业学习的;
(三)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四条 学生转专业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转出、转入院(系)同意并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查,上报学院批准。文科考生转理科或理科考生转文科要参加教务处组织的考试,成绩合格者方可进入院(系)审批程序。转专业的申请在每年的十二月受理,学期结束前办理完毕。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以转专业
(一)学习未满一学期的;
(二)不守校纪校规,学习成绩差,其平均成绩和德、智、体综合考评成绩列全班总人数50%以后的;
(三)应予以退学的;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当年学费标准交纳学费及其他费用。
第二十七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以转学:
(一)学习未满一学期的;
(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三)应予以退学的;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八条 学生转出、转入按陕西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办理。申请转入我院的学生,须经我院同意,并符合汉中市户籍政策规定。在上报转学材料时,必须出具个人转学申请、陕西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经原学校教务处审批盖章的转学申请表、招生录检表复印件和原学校教务处盖章的学习成绩单。因病转学者还需附学院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
五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生应当休学:
(一)因病、伤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请假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在校最长期限内,因某种特殊原因及困难,应当暂时中断学业的;
(四)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休学者或学院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三十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一条 休学以一年为单位。学生因病、因事经学院批准可休学,但累计不能超过二年。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院(系)审核同意,教务处批准,方可休学;
(二)休学学生应办理休学手续离校,不能滞留在学院,学院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三)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本院。
第三十三条 复学与持续休学
(一)学生休学期限满,应于期满前的学期末,向学院提交复学申请或持续休学申请。经学院审查合格,方可复学或持续休学;
(二)因伤、病休学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向学院提交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学院取消其复学或持续休学资格,并予以退学。
(四)休学学生复学后均应降级编入原专业。当降级无后续专业时,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执行。
六 退学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生应当退学。
(一)一学年经补考后仍有五门以上(含五门)的考试课或六门以上(含六门)考试课和考查课不及格的;
(二)持续休学期满仍不能坚持学习,或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者或申请复学经学院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不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五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六条 退学的学生,按学院规定的期限办理退学手续,档案、户口转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七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德、智、体综合考评、考试课、考查课均达到合格,准予毕业,由学院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的最长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综合考评、考试课、考查课有未达到合格者,准予结业由学院颁发结业证书。
结业证申请换发毕业证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课程成绩考核不及格或毕业论文(设计)及答辩未达到毕业标准的学生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者,在结业后1年内可向学院申请参加由学院安排的考试,考试及格换发毕业证书;
(二)实习不及格,如结业后从事与实习内容相近的工作,可由工作单位开具鉴定证明(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公章),经学生所在院(系)审查合格、学校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
(三)结业后一年内不重修(重做)或者重修(重做)仍不及格者,以后不再准许重修(重做);
(四)结业证换发毕业证中毕业时间,按换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九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
第四十一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一律不予补办。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八 学籍处理及其程序
第四十二条 凡学生涉及学籍变更的,按下列规定的时间办理:
(一)学生休学、转专业、转学、专科(高职)升本科等各种学籍变异的,或因在学期间出国、应征入伍等影响学业正常进行的,可在必要的时间办理;
(二)留级于每学年开学的第四周办理;
(三)退学于每学期开学的第四周办理。
第四十三条 凡涉及休学、复学、提前或延期毕业、辅修、跳级、申请留级、退学、转专业、转学、专科(高职)升本科等各种学籍变异的,或因在学期间出国、应征入伍等影响学业正常进行的,以及其它涉及学生自身学业问题的情形,一律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请求及相关证明材料,学生家长(监护人)签字同意,经班主任初审,院(系)领导签字审核,教务处审定,上报主管院长批准。
第四十四条 有关学籍问题的申请、咨询、诉求的受理单位为学院各院(系)办公室,也可直接向学院教务处进行咨询。有关学籍问题的处理,经办单位为学生所在院(系),审定部门为学院教务处,并上报主管院长批准,对学生的退学处理报院长办公会审批,结果上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教务处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各院(系)办公室承担公示和执行职责,并负责通报学生所在班班主任及学生本人。
九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院与其他教育机构联办的教学班的学籍管理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中有关学籍管理的规定与其他规定不一致时,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从
2005年
9月
1日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