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教学管理,增强全体教师和各部门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稳定教学秩序,保证教学质量,及时有效地处理教学事故,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认定
根据学院教学工作规范,结合本院教学工作实际,对违反教学纪律和工作规范的事件,视其情节所产生的不良影响大小,分别按照一般教学事故、较大教学事故和严重教学事故进行认定。
(一)一般教学事故
第一类 教学活动
1、不认真对待系(部)或教研室安排的日常教学工作,采取阻碍、拖延或者敷衍了事的态度,给系(部)或教研室工作带来不良影响者。
2、不严格执行理论、实验、实习教学计划,但尚能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基本教学内容者。
3、不按照教学活动规范及授课计划要求布置和批改作业、实验和实习报告者,或丢失学生作业、实验实习报告者。
4、上课不进行考勤,不进行平时教学考核,教学日志要求的栏目填写不全,检查时无法作为教学考评依据者。
5、上课无教案(纸质教案、电子教案全无),经教学管理或督查部门指出后仍不改正者。
6、不认真备课,在教学中出现明显错误者。
7、在一学期内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5分钟累计达两次者。
8、在教学活动中行为不文明或仪表不整造成不良影响者。
9、在教学场所吸烟者。
10、上课时手机等通讯工具发出响声或当场接电话,直接影响课堂(包括实习、实验)教学秩序者。
11、在传授知识、技能和考试命题中出现差错者。
第二类 教学管理
1、系(部)对所征订的教材了解不够深入,造成订购教材使用效率不高、压库、过期甚至报废等现象者。
2、系(部)调整变动本系(部)所属班级教学活动方式、时间或地点,但未征得教务科研处同意者。
3、教务科研处、系(部)办公室有关人员不按学院要求值班,造成对发生的教学问题无法按正常程序进行及时协调处理者。
4、教务科研处、系(部)因教学安排不当发生冲突,有关人员在接报后三天内未予调整,造成不良后果者。
5、教务科研处、系(部)办公室有关人员不按要求及时组织上报教学相关材料者。
第三类 教学保障
1、教室内黑板损坏1/2或灯管损坏1/3以上,填报维修单后两个工作日内仍未修复者;或按学院后勤工作服务保障机制要求,不按时进行教学区域设施巡视维护者。
2、教学楼内电铃不响或打铃时间发生误差,教学单位提出维修通知后两个工作日内仍不能及时处理者。
3、教学区内发生铃声紊乱或其他噪音,经通知有关部门后不予及时制止或处理,造成教学活动无法正常进行者。
4、实验员不及时打开实验室、不及时准备实验和不及时发放实验、实习用品及器材,影响正常教学工作者。
5、因车辆调配人员或驾驶人员的原因,实习车辆未及时到位,致使实习受到影响者。
(二)较大教学事故
第一类 教学活动
1、未经系(部)审批,擅自舍弃或超过学期授课计划1/4以上者。
2、未经教务科研处同意,擅自变更课程表所确定的教学工作量者。
3、不能按计划完成已立项讲义和教学指导书的编写工作,给正常教学带来较大影响者。
4、不按教学规范要求履行职责,课堂教学时间达不到计划时间80%者。
5、上课迟到或早退10分钟以上者。
6、教师在实验、实习课前无准备或准备不充分、未及时安排学生领取实习器材,造成实践教学活动无法按计划进行,直接影响教学效果者。
7、实验员不协助任课教师进行实验、实习等教学活动者。
8、泄漏考试内容,造成一定影响者。
9、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 监考时迟到、早退或中途擅自离开考场做与监考工作无关的其他事情者;在考场内看书、看报、聊天、备课者;监考时不认真检查考生证件,对学生作弊不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私自找人顶替考试,给考试工作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者。
10、阅卷时丢失试卷或不按规定时间向系(部)或教务科研处送交试卷及成绩单,造成考试成绩汇总工作无法正常进行者。
11、在考查课或考试课的平时成绩评定中不负责任,给成绩评定工作造成不利影响者。
12、指导学生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时,不按学院教学工作规范和系(部)或教研室具体安排落实,导致不能按期完成任务或毕业设计、毕业论文质量低下,给教学工作造成不良影响者。
13、对学院教学督查人员提出的问题,态度粗暴,不能正确对待者。
第二类 教学管理
1、教务科研处工作人员在教学进程安排、课程表编排、课程调度、教室调度安排、实践教学场地调度安排、考场安排等工作中出现失误,发生教学活动相互冲突或师生不能按时到达预定地点开展教学活动,造成教学秩序混乱者。
2、系(部)主任和教研室主任不认真履行教学文件审核职责,批准执行不符合专业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授课计划,造成教学工作与人才培养目标发生严重偏差者。
3、教研室主任对考试命题审核不严,致使命题出现多处错误,给考试工作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者。
4、教研室管理不力,审核不严,致使本室教师在上报学生成绩(考试课成绩、平时成绩、考查课成绩)时存在虚报现象者。
5、教务科研处教材管理人员或系(部)教材管理人员在教材征订中出现漏订或错订现象,给正常教学工作带来严重后果者。
6、主管部门对本单位所发生教学事故隐瞒不报者。
第三类 教学保障
1、后勤保障服务部门对教学单位或其他工作部门提出的教学场所设施维修要求,不能按照预定维修时限组织维修,造成教学工作无法按期正常开展,拖延期在一周以内者。
2、教学场所管理人员不能按时开门,影响正常教学工作不能按时进行者。
3、教室内粉笔、板擦供应不到位,给教学工作带来严重影响者。
4、多媒体教室、语音室设备、实验和实习仪器等发生故障,管理人员不及时向教务科研处和有关部门报告组织修理,造成教师开课时设备不能正常使用者。
5、实验员及其相关人员不顾教学需要,拒绝提供实验、实习器材,致使现有教学资源不能有效使用,实现全院资源共享,给教学工作造成较大影响者。
6、教学区域和教学场所(包括由各系、部负责管理的固定教室和走廊以及由后勤部门负责管理的公用流动教室和走廊),环境卫生状况恶劣,严重影响教学活动正常开展者。
7、因车辆调配人员或驾驶人员原因,实习车辆未落实,致使实习被耽误者。
(三)严重教学事故
第一类 教学活动
1、在教学活动中,违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者。
2、对正在进行教学活动的教师和学生实行体罚或使用侮辱性语言者。
3、未经教务科研处、系(部)批准个人私自调课、找他替课者;无故旷课者;监考不到者。
4、泄露考试内容,造成恶劣影响者。
5、在考试命题中出现严重错误(错题分值占总成绩的1/10),给考试工作带来恶劣影响者。
6、教学活动中无教学计划或严重违反教学计划者。
7、因指导教师工作责任,在教学活动中给学生造成严重身心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现象者。
8、监考过程中因不及时检查清点试卷、不认真填写监考记录,造成试卷丢失或所填记录与上交试卷严重不符者。
9、教师不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进行阅卷,在非教学因素影响下,擅自提高或压低学生考核成绩超过10分以上者。
10、对学院教学督查人员提出的问题不但不能正确对待,且对检查人员在言语或行动上进行恶意攻击者。
第二类 教学管理
1、未经教务科研处同意,各管理部门或教学单位擅自将正常教学活动改为其他非教学活动者。
2、故意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者。
3、在课程或考试安排中漏排班级、考试课程等,造成教学秩序发生严重混乱现象者。
第三类 教学保障
1、因人为原因造成停水、停电,导致两个班以上实践教学活动发生中断,且主管部门不能及时派人进行抢修,使正常教学无法按计划完成者。
2、按照学院规定日程和教学计划安排,施工组织单位不能按期完工,造成教学计划拖延达两周及以上者。
二、事故认定的管理程序
(一)各种教学事故都要填写《教学事故登记表》,应由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负责查实,按一事一表的方式做好登记,在事故发生后三天内向教务科研处报告。事故登记表中要明确列出责任人,不得以部门集体代替。
(二)教学事故发生后,相关系(部)及相关部门应成立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小组,由系(部)主任或部门负责人任组长,具体负责本单位较大教学事故和一般教学事故的认定,提出初步意见,报教务科研处核定。
(三)重大教学事故由教务科研处、人事处组织专家,会同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进行认定,共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院批准后作出处理。
三、 教学事故的处理
(一)一般教学事故
由当事人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对事故责任人签发《一般教学事故通知书》,并在本部门通报批评。
(二)较大教学事故
由当事人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对事故责任人签发《较大教学事故通知书》,在本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事故责任人年度评优和当年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三)重大教学事故
由主管教学院长签发附有学院处理意见的《重大教学事故通知书》,在全院进行通报。当年不得参加年度评优,并取消申报高一级专业职务资格,同时必要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可以实行缓聘、解聘或调离原工作岗位。
教学事故处理结束后,各有关部门应将《教学事故通知书》副本及处理意见(应签字或盖章)送交教务科研处,年底由教务科研处统一汇总后转交人事处,存入个人档案,作为年终考核、职务晋升和职称评定及岗位聘任的依据。
四、附则
(一)若事故责任人对学院各级管理部门提出的处理结果有不同意见,可在接到《教学事故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申诉。其中,一般教学事故和较大教学事故由教务科研处负责受理,重大教学事故可提交学院重新进行复议。
(二)本办法仅限于教学活动中出现事故的处理,若同时违反学院其他规章制度,则依据有关规定分别处理。
(三)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执行,由教务科研处负责解释。
附件:教学事故登记表
二○一○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