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学院师资队伍建设,培育、造就一批具有较高教学水平、较强专业技能的高素质骨干教师,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骨干教师的认定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安心学院工作,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和较丰富的教学经验。
2、主讲过两门(含两门)以上课程,熟悉课程教学大纲和教材,准确把握教学要求,积极承担教学任务,工作认真负责,教学效果良好,近两年来教学工作量饱满,并能积极进行教学内容和方法的探索和改革。
3、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较好的外语水平和熟练操作计算机的能力。
4、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科研能力,能运用教育理论指导总结教学工作。
5、年龄不超过50周岁。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直接认定为骨干教师:
1、具有硕士或硕士以上学位者。
2、已被批准为院级及以上精品课程项目的主持人。
3、经过推荐,参加学院教学竞赛、说课比赛等教学活动获得一、二、三等奖者。
二、骨干教师的认定范围
从全体专、兼职教师中遴选认定。本办法实施的头两年每年认定一次,以后每两年认定一次,每次认定比例不超过教师总数的15%;一届2年,可以连任。
三、骨干教师的认定程序
1、个人申报,填写《骨干教师申报认定表》并附相关支撑材料报系(部)。
2、系(部)组织评议,确定推荐候选人,连同系(部)推荐意见和相关材料报教务科研处。
3、教务科研处会同人事处对候选人进行审议,拟定人选报学院领导。
4、院长办公会审定后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天。
5、公示无异议后由学院发文公布,并向认定的骨干教师颁发证书。
四、骨干教师的工作职责
1、协助所在教学团队负责人制定本专业的教学计划以及相关教学文件,积极参与本专业的教学改革并在其中发挥骨干作用。
2、主动承担专业课程校内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任务,并取得成效。
3、积极探索创新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在本教学团队中起到示范带头作用。
4、指导青年教师并有工作记载。
五、骨干教师的待遇
1、入选的骨干教师,学院颁给荣誉证书,在年终评先评优、岗位聘任、课题立项、晋升职称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2、优先安排进修、培训、参加有关学术会议或到有关院校考察学习。
六、骨干教师的管理
1、骨干教师每学年考核一次。由各系(部)负责对本系(部)的骨干教师进行考核,然后将考核结果报教务科研处和人事处。
2、考核结果作为推荐认定下届骨干教师的重要依据。
3、经考核,证实不能胜任骨干教师职责的,经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决定,取消骨干教师资格。
4、在任期内发生教学事故者,自动取消骨干教师资格。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实施。由教务科研处负责解释。
附件:骨干教师申报认定表
2009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