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校企合作,产、学、研结合,建设一支专业扎实、具有较强技能能力的双师素质教师队伍,根据教育部2006年16号文件精神及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指标,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双师素质”教师认定条件
(一)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任教师。
(二)结合专业课任教情况,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有本专业实际工作的中级(或以上)技术职务(含行业特许的资格证书);
2.近五年中有两年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第一线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的经历,或参加教育部组织的教师专业技能培训获得合格证书,能全面指导学生专业实践实训活动;
3.近五年主持(或主要参与)两项应用技术研究,成果已被企业采用,效益良好;
4.近五年主持(或主要参与)两项院内实践教学设施建设或提升技术水平的设计安装工作,使用效果好,在省内同类院校中居先进水平;
5.获得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职能部门颁发的考评员证书(中级以上);
6.具有中级(或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企业一线人员调入我院从事教学工作,并受聘讲师(或以上)教师技术职称。
二、“双师素质”教师认定程序
1.凡符合条件者均可申报认定,申报者在所属系(部)报名并填写认定申报表,提供相关证件及资料复印件。
2.各系(部)按照上述条件对申报者进行初审,提出本单位“双师素质”教师的认定意见,报学院人事处。
3.学院人事处会同教务科研处对系(部)上报的材料审核后报学院领导,经学院领导批准后办理认定证书,相关材料载入本人业务档案。
4.学院每年5月份安排组织认定一次,各系(部)在规定的时间将符合认定条件的教师的申报材料、审核意见和相关资料报人事处。
三、附则:
1.对考核不合格者,学院将取消“双师素质”教师称号并收回认定证书。
2.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2009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