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工作是学院的中心工作,提高教学质量是学院发展的生命线,科学、严谨和规范的教学作风是形成良好教风和学风的基础保证。为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增强全体教师的工作责任心,维护良好的教学秩序,规范课堂教学,提高教学质量,使我院教学及其管理逐步实现制度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特制定本规范。
对教师的基本要求
第 1 条:热爱教学事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邓小平“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认真履行教育、教学工作职责,教书育人,做到为人师表。
第 2 条:服从工作分配,积极承担教学、教学管理、科研、技术服务、实验室建设、教学大纲和实验大纲、班主任和指导青年教师等任务。
第 3 条;爱护、尊重、关心学生,在传授知识的同时,要积极进行思想教育,协助班主任做好思想工作。因材施教,不体罚、不打骂学生,做学生的良师益友。
第 4 条:崇尚严谨求实的教风和学风,刻苦钻研业务,勇于创新,积极吸取本学科的最新知识。
第 5 条: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不随意调课、停课,按时上、下课;按规定要求履行职责,服从工作安排,搞好团结协作,无故缺课视为教学事故,按旷工处理。
第 6 条:正确运用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不断学习教学领域的改革,进行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考核方式的改革,总结经验并相互交流。注意运用启发式教学方法,善于使用直观教具,充分利用先进教学手段,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努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
教师教学工作职责和权利
第 7 条:根据教学计划的要求,负责或制订课程教学大纲以及其他各教学环节的教学要求;选定或编写符合大纲要求的教材及教学参考书。
第 8 条:有权提出教学改革方案,经院系(部)批准后,进行实施。
第 9 条:有权依据教材和课程教学的总体要求,根据学生具体情况,确实课程教学进程,组织教学内容,选定教学方法,安排教学活动。
第 10 条:有权对学生的学习状况进行考核和成绩评定(含有关条例规定确定学生是否有资格参加期末考试),并提交考核和成绩评定的依据,供教务部门复核。
第 11 条:随时了解本课程的教学效果,掌握学生学习动态,及时与学生所在系学管办和班主任交流教学信息并听取反馈意见,研究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第 12 条:有权对教学评估,工作鉴定、评比结果提出异议,并可按一定程序向上级领导机关申诉。
教材与备课
第 13 条:教材是课程之本,更新教材是更新教师知识结构的重要方法之一。各门课程应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优先选用教育部推荐的面向二十一世纪高等教育全国统编教材、规划教材等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教材
第 14 条:任课教师应按大纲要求,填写教学进度表,经系(部)主任或教研室主任批准后于开学前交校区教务科备案,教学内容及教学进度原则上按教学进度表执行。
第 15 条:备课是执行教学计划,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前提。任课教师应按教学大纲的要求,把握课程的深度和广度,重点和难点。深入钻研教材,根据学生的基础和实际,因材施教,写出内容充实、重点明确、方法得当的教案。要求提前写出两周的教案。教师的教案要经常更新,没有教案不得上讲台。
第 16 条:任课教师应处理好所教的课程与先修课程和后续课程的知识衔接。
课堂教学
第 17 条:课堂教学是向学生系统地传授课程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课堂教学要有明确的教学目的、任务和要求,要把握好教学内容的重点、难点以及教学进度,保证教学内容的系统性和完整性,避免根据个人兴趣随意取舍教学内容。
第 18 条: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应努力更新内容,探索新方法,运用适当的教学手段,着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 19 条:教师上课时,要关心学生听课情况,检查学生出勤情况,注意维持课堂秩序,教育和督促学生遵守课堂纪律,掌握缺课学生及缺课原因,将检查内容记录在教师手册上,以此作为授课信息反馈及平时成绩的评定依据。
辅导答疑、作业和实验报告
第 20 条:辅导和答疑是课堂教学的有机延续和重要补充,任课教师可根据课程科目、授课内容及进度安排答疑时间及地点并及时通知学生。
第 21 条:每门课程均应布置相应量的作业。教师必须对学生所交作业认真批改并认真记载,作为平时成绩评定的依据。
第 22 条;含有实验的课程,任课教师要认真批改实验报告并记录。
第 23 条:专业课程应根据需要和可能,布置一定量的课程设计,使学生有经常性的训练,从而为后续毕业设计打下基础。
实践教学
第 24 条:实践教学是学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基本知识、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检验和优化学生的综合素质的重要环节。系(部)集中安排的实践教学,应在开始前根据专业计划或课程教学计划制订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含该实践教学项目的目的、内容、形式、地点、日程安排、指导教师,考核方法。
第 25 条:实验课(上机课)是重要实践环节之一。通过实验课可使学生加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培养学生独立观察实验问题、处理实验数据、研究分析实验结果以及书写实验报告的能力。各系应编制实验讲义(或指导书),科学合理地确定实验课应达到的具体要求,制订实验教学大纲,并组织实施。
第 26 条:实验课教师及实验员在上课前应按课程实验大纲和实验指导书的要求认真设计,检查实验仪器设备的性能,保证实验顺利进行;指导实验应严格要求,加强检查。在实验进行中,指导教师不得无故离场,及时解答或处理实验中出现的问题,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实验完成后,仔细批改实验报告,对不符合要求的实验报告,应退还学生令其重做。
毕业论文(设计)
第 27 条:毕业论文(设计)是对学生综合性的专业实践和科研方法的训练。指导教师要加强对毕业论文(设计)的命题与选题指导,论文应有一定的难度要求和字数要求。
第 28 条:指导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的教师,必须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一定的指导能力,指导教师的选派原则上需具有讲师及以上资格。
考查和考试
第 29 条:考试,考查是检查学生学习情况的重要方式。教师要以教学大纲为依据进行命题,试题应能反映本课程的基本要求,既能考查学生对知识的掌握情况,又能考查学生的能力。试题数量与考试时间相匹配,命题格式要规范。
第 30 条:教师命题应以教学大纲和教材为依据,注意知识覆盖面,应突出对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考核。应制定明确的评分标准。评分时,严格按评分标准进行,做到客观、公正。阅卷教师必须在考试后三天内将学生成绩、试卷、考试情况分析表等相应材料送交教务部门。
第 31 条:每门考试课程必须准备难易程度相等的 A 、 B 两套试卷,试卷重复率不超过 30% 。
第 32 条:教师应采用作业、实验、测验和平时测验等方式检查学生的平时学习情况,期末总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组成。
教学纪律
第 33 条:教师负责维护良好的课堂教学秩序,要求学生遵守课堂纪律,及时制止上课睡觉,使用通信设备等违反课堂纪律的行为,负责检查学生的出勤率,对无故缺旷课及违纪情况要记录并向学工部及班主任反映,经常无故旷课的学生按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 34 条:教师在承担课程教学任务时,不得随意停课、调课和代课,如需调串课时需经有关领导批准后并填写调串课通知单后执行。
第 35 条:教师进入教室应做到衣貌得体、仪表端正、言行文明。教师要按时上下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拖堂。教师上课时不得使用通信设备,严禁吸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