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在院长领导下的对全院教学工作进行指导、研究、咨询、督导的组织机构。
第二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工作方针是: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教育政策;紧密结合高职教育实际,加强对教学工作的宏观指导、研究、咨询和督导;组织和指导学院开展面向高职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的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章 组 织
第三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学院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1人,委员13人,教学工作委员会的常设机构在教务科研处。
第四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由学院聘任,每届任期两年。教学工作委员会成员聘任条件是:熟悉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有较高的教育教学理论素养、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和较高的学术造诣,教学经验丰富,作风正派、身体健康、责任心强的教师和教学部门管理人员。
第五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采取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须经充分酝酿后表决,出席的委员应不少于三分之二;若以无记名投票时,应超过全体委员的半数,方可有效。
第六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成员如长期无故不出席会议,取消委员资格,空缺委员名额由有关系、部门另推荐人选,报请院长办公会议审定后聘任。
第三章 职 责
第七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为学院教学工作的全局性决策和学院教学改革的方向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2、指导和审议学院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教学方法、教学手段建设的规划、调整和改革方案。
3、审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4、指导教学管理部门开展教学管理和教学研究工作。
5、监督检查教学及教务管理工作。
6、评审各类院级教学奖,推荐省级以上教学奖。
7、审议有关部门提交的教学改革方案,审议有关教务、教学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各有关部门执行。
8、搜集有关教学及管理工作的信息,充分征求意见和建议,为决策提供保障。
9、负责协调各职能部门为教学工作服务。
10、监督、指导学院教学工作和各项教学建设的执行情况;对学院教学经费的调拨、使用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四章 义 务
第八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应注意收集国内外职业技术教育教学改革信息、资料,研究国内外职业教育发展动态,听取院内外的反映并对学院教学工作情况进行研究。
第九条 定期举行工作会议,听取学院教学工作汇报,商议学院教学工作大事。
第十条 认真学习高职教育新思想、教学新观念和教育教学理论,积极探索新的教学方式、方法,努力推动高职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
第五章 其 它
第十一条 学院为教学工作委员会工作的开展提供经费和必要条件。
第十二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成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履行职责情况作为年终考核内容之一。
第十三条 本章程自二○○九年十二月起实施。解释权属学院教务科研处。
二○○九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