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学院教学、科研科学决策咨询机制,发扬学术民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42条“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研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以及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结合学院发展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在院长领导下的院内学术审议、评定与咨询机构。
第二章 职 责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是:
1、负责审议学院重点专业建设规划方案,从学术角度审定学院的专业设置、调整及发展规划,为学院的决策提供学术依据。
2、对本院教师、科研人员提出的年度或阶段性的科学研究计划方案的可行性和学术价值进行审议,以决定该方案可否列入学院科学研究规划,并给予指导。
3、对学院内申报的年度或阶段性科学研究成果的学术水平与价值做出判断,决定成果的等级层次。负责评定学院的优秀科学研究成果,并提出向更高级别的学术评议机构申报的推荐意见。
4、对学院申报的科学研究项目进行审议和申报指导,以提高申报项目的质量。
5、完成学术委员会的其他学术职能。
第三章 组 织
第四条 首届学术委员会委员人选由教务科研处会同人事处在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提名,报院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五条 首届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有为学院开创科研新局面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2、具有高级职称,在学术上有较高造诣并取得了一定成果。
3、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办事公道,作风正派。
4、身体健康,能完成学术委员会交付的有关工作。
5、学术委员会成员中应有一定数量既具有理论素养,又具有较强实践能力的“双师型”教师。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各1人、委员若干。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科研处,负责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二年。委员因退休、工作调动等原因发生变动,由学院另行补聘。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开展工作时,可按相关学科设立专门小组,必要时可聘请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其他教师或行业专家参加专门小组的工作。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一学期内连续二次或三分之一以上活动无故缺席,作自动退出处理。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每年召开1-2次全体委员会议。根据实际需要可临时召开专题工作会议。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以上方能举行。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召开,主任委员因事不能出席,由副主任委员主持会议。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应充分发扬民主,提倡不同学派和不同学术见解的自由探讨,积极开展相关学术问题的讨论。对重大问题可在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采用无记名表决方式作出决议,到会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多数通过方能生效。在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上作出的决议应作为学院对相关问题进行决策和实施的主要依据。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议事回避制度。学术委员会审议与委员有关的事项时,相关委员应当回避,特殊情况下,经学术委员会同意,该委员可以旁听或发言,但学术委员会投票时,该委员必须回避。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的有关学术问题的文件,须由主任委员签发。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建立会议记录制度,记录内容包括:会议日期、地点、出席委员人数、缺席委员名单、议题、咨询评审意见、审议结果或会议形成的集中意见等。会议记录及相关材料由相关人员按规定保管和归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学院对专业委员承担的工作将给予适当津贴。
第十八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由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二○○九年十二月起实行。由教务科研处负责解释。
二○○九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