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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
2020-03-07 13:45  

为规范和强化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保证教学秩序,预防和减少教学事故发生,切实履行人才培养工作质量保证主体责任,促进教学质量持续提升,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分类及等级界定

本办法所界定的教学事故是指教学管理部门、教学保障部门、教师和工作人员在教学和教学保障各环节中出现的过失或过错。本办法将教学事故划分为四个类别:理论教学事故、实践教学事故、考试与成绩管理事故、保障管理类事故,依照其情节轻重、影响范围和程度分为三个等级:Ⅰ级(重大教学事故)、Ⅱ级(一般教学事故)、Ⅲ级(教学违规)。

第一类 理论教学事故

Ⅰ级

1.在教学活动中宣讲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或违反国家法律的内容。

2.在教学活动中散布、传播负能量。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害学生身心健康。

3.恶意贬损、侮辱或体罚学生,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

4.擅自删减课程教学内容1/4及以上。

Ⅱ级

1.未按课程标准要求制定授课计划。

2.酒后上课,课上抽烟。

3.恶意贬损、侮辱或体罚学生,造成不良影响。

4.课堂上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进行与教学无关的活动。

5.课堂上对学生违纪现象置之不理,造成严重影响。

6.以盈利为目的,向学生推销商品或收费服务。

7.旷教1学时及以上。

Ⅲ级

1.擅自调代课、变更上课时间或地点。

2.无特殊客观原因,上课迟到、早退或课中脱岗。

3.拒绝接受学院督导、教学巡查人员听课。

4.对课堂上学生违纪行为未采取措施。

5.既不讲授,又不合理安排学习活动。对学生不进行指导、督促、检查和管理。

6.讲授内容完全不熟悉,依托教材或多媒体课件,照本宣科20分钟以上。

7.多媒体课件纯文字,与教材内容呈现形式完全一致,未进行梳理、提炼、总结。

8.未按要求布置或批改作业占授课计划规定数量的1/3及以上,随意给定成绩。

第二类  实践教学事故

Ⅰ级

1.在教学活动中宣讲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或违反国家法律的内容。

2.在教学活动中散布、传播负能量。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害学生身心健康。

3.恶意贬损、侮辱、体罚学生,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

4.指导教师违章操作,造成大型、精密或贵重仪器设备严重损害。

5.因指导教师错误指导或擅离职守,造成学生严重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

6.擅自取消规定的实训内容。

Ⅱ级

1.专题实训未按课程标准编制任务书、指导书。

2.因指导教师错误指导或擅离职守。造成学生伤害或财产损失。

3.未制定评定标准。或未批阅学生实习实训报告,随意给定成绩。

4.通过顶岗实习管理系统指导管理学生,未按规定进行指导管理,对连续7天未签到或多次签到异常学生未采取任何措施,未向二级学院上报,造成严重后果。

5.旷教1学时及以上。

Ⅲ级

1.擅自调代课、变更上课时间或地点。

2.无特殊客观原因,实习实训迟到、早退或课中脱岗。

3.拒绝接受学院督导、教学巡查人员听课。

4.对学生实习实训过程不进行指导、督促、检查和管理,明显放任学生。

5.备课不充分,影响实验实训进行,或出现较大失误。

6.未严格执行考核标准。随意给定实习实训成绩。

第三类   考试与成绩管理事故

Ⅰ级

1.考前故意泄露试题或试题答案。

2.试卷命制出现严重错误,造成考试中断。

3.协助考生作弊或为考试作弊提供条件。

4.无故不参加监考,或擅自找他人代替监考,造成严重后果。

5.收受学生礼品,有不当得利,篡改学生成绩。

6.因工作失误,造成考试无监考人员,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7.因监考教师个人原因,考试环节中产生具有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其他事件。

Ⅱ级

1.因工作失误,造成考试命题及试卷在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泄密。

2.未按时交付试卷(超过规定时间1天以上),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3.用于不同时间段相同科目试卷内容重复率超过50%。

4.因工作失误,未将考试时间、地点、科目等考试安排情况通知学生,导致学生无法正常参加考试。

5.错排或漏排考试班级、课程,造成重大影响。

6.擅自找他人代替监考,造成不良影响。

7.处置突发事件不当,导致考场秩序混乱。

8.在监考或阅卷过程中遗失学生考卷。

9.监考、评卷及成绩管理等环节中产生不良影响的其它事件。

Ⅲ级

1.试卷命制格式、版面不规范,或未按时交付试卷印刷。

2.试卷命制出现错误,采取补救措施未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3.考试安排公布后,擅自调换考场或监考人员。

4.擅自找他人代替监考。

5.无特殊客观原因,监考迟到、早退或脱岗。

6.未按规范要求组织考试。

7.试卷短缺或分发错误造成考试延时、推迟。

8.监考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疏于管理考场秩序,进行与监考行为无关的活动。

9.巡考人员在同一标准考场查出替考或3人及以上作弊,而监考人员未发现。

10.未按要求整理提交试卷、答题纸、考场记录等资料,出现差错。

11.监考教师对作弊学生故意隐瞒不报。

12.接受他人说情,故意提高或压低学生成绩。

13.未按要求批阅试卷,或试卷批阅差错率在5%以上。

14.因个人原因,成绩提交后提出成绩修改2批次及以上。

第四类   保障管理类事故

Ⅰ级

1.涂改学生学籍、学历等各类证明。

2.审查不认真,错发毕业证书,造成严重后果。

3.上报学籍等信息出现失误,造成严重后果。

4.因实验材料供应失误,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

5.因工作失误。致使教学设备损坏或被盗,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Ⅱ级

1.遗失教学管理资料,造成严重后果。

2.教材选用、审核不严,未能满足教学要求,造成严重影响。

3.漏订教材,造成开课后无教材。

4.擅自租借教室、机房及其它教学场地、设施等教学资源者。

Ⅲ级

1.因工作失误,未将学院教学调整安排及时通知学生或教师,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2.因排课、排考不当造成教室使用冲突,或造成无教师到课现象。

3.未按时准备好实验所需设备、材料等,影响教学进行。

4.直接钥匙管理工作人员。迟延开门。造成考试延迟或者影响教学正常进行。

5.因工作失误,管理人员未及时对损坏的教学设备、实验设备报修或维修。影响教学正常进行。

6.擅自占用教学场所,影响教学正常进行。

7.未按规定整理归档学生试卷、实验实训报告、毕业设计等资料。

8.错购教材或数量,造成损失3000元以上。

9.对检查中所发现的教学事故故意隐瞒不报。

二、教学事故处理

学院对教学工作开展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并接受任何人对教学事故的举报。一经发现将及时处理。

 (一)教学事故处理程序

1.事故责任人或发现人、知情人应及时(不能超过事故发生的当天)将事故情况报告教育教学督导室并填写《教学事故登记表》。

2.教育教学督导室、教务科研处向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下达教学异常情况调查处理通知。

3.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进行调查,填写《教学事故认定表》,连同事故责任人关于教学事故的情况说明,3日内报教育教学督导室。

4.教育教学督导室、教务科研处会同有关部门对教学事故等级进行审议,并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学工作委员会审查处理。

5.事故责任人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处理决定后7天内向院内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复议。逾期视为无异议。

 (二)教学事故责任人处理

凡被认定为教学事故的责任人,视事故级别和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发生Ⅰ级教学事故者,给予全院通报批评,责令其写出深刻检查交学院人事处备案,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申报高一级技术职务延期一年,并给予3000元的经济处罚;年度内发生Ⅰ级教学事故两次及以上者,年度考核不合格。

发生Ⅱ级教学事故者,给予全院通报批评,当事人应写出深刻检查交人事处备案,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并给予1000的经济处罚。

发生Ⅲ级教学事故者,给予全院通报批评,当事人应写出深刻检查交人事处备案,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并给予500元的经济处罚。

一年内第2次发生教学事故,按高一级教学事故予以处理。

2.非正式职工发生教学事故的,若为Ⅰ级教学事故或者2次教学事故的,所属部门必须予以辞退。

3.教学事故发生后。当事人主动向教育教学督导室报告事故情况,并积极弥补过失。挽回损失,可减轻处理;当事人瞒报或报复事故的发现人,加重处理。

4.事故责任人在财务处缴纳罚款后,须将收据复印件交教务与科研处备案。

三、附则

本办法由教育教学督导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汉中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登记表

     2.汉中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表

 

 


附件1

汉中职业技术学院

教学事故登记表

 

责任人

 

所在部门

 

(事

写)

 

 


附件2

汉中职业技术学院

教学事故认定表

 

责任人姓名

 

责任人部门

 

教育教学督导室调查处理意见

(事故情况说明)

   

 

 

 

 

 

    根据《汉中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的规定,此事项属于              类型    级教学事故。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责任人所在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教学工作委员会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本表一式四份,教育教学督导室、教务科研处、人事处、当事人所在部门各一份。

 

附件【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10.10修改.doc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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