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实训基地是学生进行实践能力训练、培养职业素质的重要场所,是实现学院培养目标的重要条件之一,实训基地建设直接关系到实训教学质量,对于高素质人才的实践能力和创业能力的培养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了高度重视和加强校外实训基地的建设和管理,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校外实训基地的教学必须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符合教育部对高等职业院校提升办学质量的要求,遵循教育教学的基本规律,保持职业教育特点,培养学生的专业技能、职业能力和职业素质。
校外实训基地建设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设置、互惠共赢、全面开放和资源共享的原则。学院选择与各专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合作,使学生在实际的职业环境中顶岗实习、实训,缩小教学与职业岗位需求的差距。
校外实训基地原则上由各系根据专业教学需要,具体联系落实、加强管理、规范运作,并报教务科研处备案,且实时进行考核。
二、基本功能与主要任务
(一)校外实训基地的基本功能
1、承担学院部分实践教学任务,是我院学生实践能力训练和职业素质培养的重要场所,为培养高素质、高技能、技术型人才创造良好的学习条件和实践环境;
2、具有对学生进行专业教育、职业道德与劳动纪律养成的重要功能。
(二)校外实训基地的主要任务
1、为学生提供职业技能训练及综合能力培养的实践环境,使学生在真实环境下进行岗位实践,培养学生直接操作能力和解决各种实际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的综合职业素质,实现毕业后的零距离上岗;
2、使学生通实习实训养成遵守考勤、考核、安全、保密等各项规章制度,培养学生良好的职业道德,养成遵纪守法、爱岗敬业的良好习惯;
3、针对各职业不同的标准,与学院协商确定相关实训项目内容,使学生接受规范的职业训练。
三、校外实训基地建设
(一) 校外实训基地建设要以学院为主导,走共同建设、共同发展、互惠共赢的道路。
(二) 校外实训基地的建设要以实践培养方案与课程实施方案为依据,选择与学院各专业培养目标关系密切、生产技术及其装备水平先进、技术力量雄厚、管理水平高、受益面大、共用性强的企事业单位合作,建立校外实训基地。校外实训基地(合作企业)须具备如下条件:
1、正式的法人单位或职能齐全的二级单位;
2、组织机构健全,领导和工作人员素质较高,管理规范,发展前景好;
3、所经营的业务和承担的职能与相应专业对口;
4、在本地区或行业有一定知名度,社会形象较好;
5、能够为学生提供实训条件和相应的业务指导。
(三) 校外实训基地建设要统筹规划、协调发展,提高基地的利用率,重点建设能面向多个专业(专业群)的校外实训基地。
(四) 组织学院专业教师与校外实训基地技术人员加强技术交流与合作,促使教学与生产的紧密结合,同时要加强对兼职实训教师的培训,使他们了解实践教学的要求,形成稳定负责的实训教师队伍,促进学院“双师结构型”教师队伍建设。
(五) 对投入到校外实训基地建设中的经费要有效、合理利用,就地选择企事业单位合作,节约实训经费开支。
(六)学院与企业签订校企合作共建协议后,实训基地可挂“汉中职业技术学院实训基地”牌匾。
四、组织与管理
(一) 校外实训基地的建立要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协议期限等。其管理按实训基地所在单位相关规定及管理办法执行,但必须建立保证教学任务完成和教学质量提高的制度和措施,以保证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基地的调整与撤消,应经合作双方同意。
(二) 校外实训基地由各系负责管理与协调。校外实训基地的设立经主管院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各系负责起草合作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报教务科研处存档备案。学院要加强对校外实训基地的指导与管理,建立定期检查指导工作制度,协助企事业单位解决实训基地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帮助实训基地做好建设、发展、培训的各项工作。
(三) 各系应指定专人经常和校外实训基地相关人员保持联系,负责具体实践环节教学。企事业方应有专人负责与学院沟通,校企双方建立联系人负责制度,加强沟通与协商,及时解决双方合作开展实践教学过程中出现的困难与问题。
(四) 校外实训基地担任实习指导教师的工作人员要有相应的学历、技术职务和技能水平,以保证实训工作质量的不断提高和实训基地建设的不断加强。实习指导教师的课酬标准按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五) 校外实训基地建设与管理,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实训环境管理、劳动保护管理、安全操作管理和文明生产的相关规章制度,营造安全、良好的育人环境。
(六) 要深化教学改革,与企事业单位协商不断开发新的实训项目,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建立有效的考核机制,以保证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七) 各系要对校外实训基地的运行、教学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更正、处理。
五、校外实训基地的评估
学院对校外实训基地进行不定期评估,主要从实现基本功能与完成主要任务、基地建设情况、组织与管理情况等方面进行评估,评估以本办法为标准,对于不达标的企事业单位,取消其校外实训基地资格,以保障校外实训质量。
本办法由教务科研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2010
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