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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2016-12-15 17:01  

汉中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2014年6月7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42条“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研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以及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教育部令[2014]第35号)的规定,结合学院发展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是院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1、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2、就学术事务向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3、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4、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5、学院章程或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2、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3、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4、学院章程或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条 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1、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2、专业设置、调整及发展规划。

3、学术机构设置方案,跨专业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资源的配置方案。

4、教学科研成果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5、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6、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7、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

8、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六条 学院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1、学院教学、科研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研成果奖。

2、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3、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4、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学院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1、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2、学院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3、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4、开发中外合作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5、学院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院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暂缓执行。

第八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院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院、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章 组织

第九条 学院根据专业构成情况,确定各系部学术委员会委员名额,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公正性。学术委员会成员经各系部自下而上民主推荐、以公开公正遴选的方式产生候选人,报院长审定并聘任。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有为学院开创科研新局面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2、具有高级职称,在学术上有较高造诣并取得了一定成果。

3、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办事公道,作风正派。

4、身体健康,能完成学术委员会交付的有关工作。

5、学术委员会成员中应有一定数量既具有理论素养,又具有较强实践能力的“双师型”教师。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系部主要负责人的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任教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各1人。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教务科研处,负责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长聘任,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委员因退休、工作调动等原因发生变动,由学院另行补选补聘。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开展工作时,可按相关学科设立专门小组,必要时可聘请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其他教师或行业专家参加专门小组的工作。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一学期内连续2次或1/3以上活动无故缺席,作自动退出处理。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学术委员会可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召开,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应充分发扬民主,提倡不同学术见解的自由探讨,积极开展相关学术问题的讨论。对重大问题可在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采用无记名表决方式作出决议,到会委员2/3及以上多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议事回避制度。学术委员会审议与委员有关的事项时,相关委员应当回避,特殊情况下,经学术委员会同意,该委员可以旁听或发言,但学术委员会投票时,该委员必须回避。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根据议题,邀请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予以公示,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建立会议记录制度,记录内容包括:会议日期、地点、出席委员人数、缺席委员名单、议题、咨询评审意见、审议结果或会议形成的集中意见等。会议记录及相关材料由相关人员按规定保管和归档。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总结,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学院保证学术委员会活动所需的经费开支,并纳入学院预算安排。对学术委员会委员将给予适当工作津贴。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由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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