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学风建设,有效预防和规范处理学院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促进教学科研和学术研究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等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中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学院教职工和在校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产生的违背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二条 学院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依据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学院成立学风建设领导小组,由党政主要领导负责,领导小组下设学风建设办公室。学院支持和保障学术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章 教育与预防
第四条 学院教职工和在校学生在科研活动中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五条 开展多种形式的以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等内容的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六条 建立对学术成果所涉及内容的知识产权查询制度,健全学术规范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科研管理制度,完善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程序。
第七条 实行各部门负责人问责制,把学风建设成效纳入部门负责人考核指标,对学风建设上失职的部门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八条 遵循学术研究规律,建立科学的学术水平考核评价标准、办法,引导教学科研人员潜心研究,形成具有创新性、独创性的研究成果。
第九条 建立教职工学术诚信记录,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课题立项、人才计划、评优奖励中强化学术诚信考核。
第三章 受理与调查
第十条 学院学风建设办公室负责受理社会组织、个人对学院教职工和在校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负责学术诚信和不端行为举报相关事宜的咨询、受理、调查等工作。
第十一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学院视情况予以受理。
第十二条 学院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院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应当依据职权,主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学院学风建设办公室认为举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受理后,由院学术委员会按照相关程序组织开展调查。学术委员会可委托有关专家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能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决定不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应当进入正式调查。
第十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决定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通知被举报人。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同时通知项目资助方。
第十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组成不少于3人的调查组,负责对被举报行为进行调查。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邀请项目资助方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调查组。
第十七条 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学生等直接利害关系的,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八条 调查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第十九条 调查过程应认真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第二十条 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调查组的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二十一条 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的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第二十二条 调查组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作出的,调查报告中应当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
第二十三条 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确保举报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四章 认定
第二十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对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听取调查组的汇报。学术委员会可召开全体委员会议或者授权专门委员会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作出认定结论,并依职权作出处理或建议学院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五条 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第二十六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五章 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院根据院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 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三年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 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四) 辞退或解聘;
(五) 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同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
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应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学院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制作处理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九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学院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对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的我院人员,学院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非我院人员,应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条 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六章 复核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院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异议和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二条 学院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交由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学院或者学术委员会可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学院按年度发布学风建设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 学院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结果及时报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主管部门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2016年7月